3、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讨论稿》:本法公布前已经成为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企业。这里所称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是指依照税法公布前的法律、行政法规享受区域性、行业性低税率优惠以及地方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这里所称定期减免税优惠,是指依照税法公布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项定期减免税优惠。上述税收优惠过渡的具体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
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讨论稿》:本法公布前已经成为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企业。这里所称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是指依照税法公布前的法律、行政法规享受区域性、行业性低税率优惠以及地方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这里所称定期减免税优惠,是指依照税法公布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项定期减免税优惠。上述税收优惠过渡的具体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