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官员权威解答新所得税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一)


  国家税务总局官员权威解答新所得税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为帮助网友了解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情况,解答网民的有关问题,2008年4月25日9时30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缪慧频将作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网友在线交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缪慧频与网友交流记录,本人进行了整理和归纳,具体内容如下: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目前,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正式实施了4个多月的时间,社会各界都非常关心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情况,特别是涉及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总分机构缴税办法、核定征税办法、扣除项目等问题,广大纳税人都非常关心。

  带着这些问题,今天(2008年4月25日)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缪慧频就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回答网友提问。

  很多网民都非常关心新《企业所得税法》,您能不能简要介绍一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情况?

  1、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特点

  [副司长缪慧频]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企业公平竞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胡锦涛主席签署主席令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公布实施条例,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提升了所得税法的法律级次,有利于以法治国,以法治税;

  第二,建立了法人税制,增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有利于企业制度改革和结构重组;

  第三,统一了收入确认和扣除项目的原则、标准,既有利于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又体现了应税收入征税、合理费用补偿的所得课税原则;

  第四,根据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原则,调整统一了所得税优惠制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均衡发展;

  第五,初步建立起完备的反避税制度,有利于防止避税。

  2、新所得税法的实施情况

  [主持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了4个多月的时间,请您介绍一下企业所得税法贯彻实施的情况?

  [副司长缪慧频]到现在为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了4个多月的时间,总体情况很好。通过广泛宣传辅导,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基本能够正确理解税法和条例的政策精神,预缴申报也进行得较顺利。

  当然,由于此次税法变化巨大,内容丰富。实施条例中有许多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协调有关方面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特别是涉及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新法中优惠的具体目录和需要明确的收入确认、扣除项目等问题以及预缴报表、总分机构缴税办法、核定征税办法等,广大纳税人非常关心。经过我们前期的工作,现在许多问题都已得到落实。

  第一,对于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问题。在国务院39、40号文件(《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财税【2008】1号、财税【2008】2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明确了优惠过渡衔接政策。

  第二,关于新税法中有关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问题。《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发布,下一步将起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操指南和具体认定工作。其他五个与优惠相关的目录也已报国务院批准,将很快公布并明确操作事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第三,关于2007年汇缴和2008年预缴及相关衔接问题。2007年度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该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非常重要,为做好这项工作,实现新老企业所得税制的有效衔接,总局进行了认真部署,就汇算清缴工作中将涉及的诸多问题以及一些特殊企业的所得税预缴问题进行了明确。[涉及下发的文件供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2008-04-2509:35:27]

  第四,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2008-04-2509:35:27]

  第五,其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对企业重组和清算要求制定详细规则;对各项收入具体确认办法,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等,有许多要求进一步细化、规范;对财产损失范围和标准要求制定办法;对各项特别纳税调整措施也要求进一步制定规则,等等。对此,我们都有明确的时间表,有的已经在办文过程中有的已经有了讨论稿;还有的已经有明确有部门分工。

  总之,希望广大纳税人放心,我们一定会努力工作,争取各项制度办法早日出台,保证企业所得税法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下面,回答大家的问题。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条件

  〔网友问]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的第四十四条:企业每一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符合条件”具体是指什么条件?谢谢!

  〔副司长缪慧频]“符合条件”实际上就是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概念,是真实意义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过去,我们对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曾经做个界定。在目前还没有文件界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先按会计核算和经营常规掌握。会计核算中,各项费用都是需要严格区分的。

  4、2008年“财税1994]001”号文件是否继续执行?

  〔网友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财税1994]001号文件规定,在2007年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设在国家贫困地区三年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在2008年以后能否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副司长缪慧频]税法五十条明确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减免税的,才能过渡。财税[1994]001号文件只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不在过渡范围之内。

  〔网友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文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免征所得税。”,请问以上优惠政策是否随着新的所得税法出台后就取消了?如确实取消,请问是否还有其他鼓励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优惠政策?[2008-04-2510:15:14]

  〔副司长缪慧频〕财税[1994]001号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过渡。所以这一政策在新税制实行后自行取消,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税。《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对此作了解释。[2008-04-2510:15:14]

  〔网友问]新的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出台后,原财税【1994】1号文之规定"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材料,生产建材产品,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是否依然有效?

  [副司长缪慧频]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只有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优惠才能过渡。财税字[1994]1号文件规定全部停止执行。这一政策精神在财税字[2008]1号文件第五条中也已明确。企业利用三废可按新法实施条例,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何时发布?

  〔网友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何时发布,实施程序如何?

  〔副司长缪慧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已报国务院批准,将很快公布并明确操作事项。具体实施程序,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尽快下发。

  6、有关“国税发[2008]23”号文的相关问题?

  [网友问]国税发[2008]23号文《关于外企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中:“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及经营期限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享受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的,应补缴原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

  请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软件企业自行开发软件,以前年度销售软件使用权(软件报关出口-增值税);去年起既有销售软件使用权,又有销售软件所有权(软件技术转让-营业税),这样会判定“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发生变化”吗?会补缴原已享受的“二免三减半”所得税吗?

  〔副司长缪慧频]国税发[2008]23号文件是针对按照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如果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如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对企业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应该给予追补。而对软件企业,根据原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税字[2008]001号)的规定,新办的软件企业,每年须经过认定部门的年审,年审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将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规定要追补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你公司从原来经营销售软件有所权,扩大到销售软件使用权,凡认定部门仍然确认你公司为软件企业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到期满,如果年审不合格被取消软件企业资格,将不再享受税收优惠,以前享受的,不予追补。[2008-04-2509:39:55]

  7、关于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问题?

  [网友问]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您好!国发〔2007〕39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如果某一企业08年前所在地的税率为24%,现在为“免二减三”的减半期,税率为12%,还是12.5%;如果08年前所在地的税率为33%,那“减半期”的税率为15%,还是12.5%?[2008-04-2509:40:27]

  〔副司长缪慧频]财税[2008]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8-04-2509:40:27]

  [网友问]我公司系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原适用税率为15%,08年起进入过渡期,如果我在08年追加投资,请问追加的部分是否可以和原有的投资一起适用过渡期优惠税率?[2008-04-2509:42:15]

  〔副司长缪慧频]按照新税法及国务院国发[2008]39号有关过渡优惠政策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如果按照原税法的规定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可以分五年逐步过渡到税法规定的税率。这种政策安排,主要是考虑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是按照当时的税收政策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新税法实施后,为了对这些享受低税率的企业,不因两法的合并,导致其大幅度提升税率,新税法规定给予逐步过渡政策。这种过渡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原来投资规模。对2008年以后企业追加投资的项目,原则上是不允许享受过渡政策。但考虑到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经常追加投资,如果不分情况,规定凡追加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管理难度也较大。因此,我们考虑,下一步将做必要的调查研究,对企业扩大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比例以及收益较快的项目,将做必要的限制。[2008-04-2509:42:15]

  〔网友问]我单位2007年获省外经贸委批复的先进技术企业,2007年是我公司享受减半征收的第一个年度,由于2008年实行新的税法,先进技术企业不包括在实行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内.请问,先进技术企业是否能继续享受三年的减半征收?[2008-04-2509:44:19]

  〔副司长缪慧频]不能,先进技术企业没有过渡优惠。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15%低税率。[2008-04-2509:44:19]

  〔网友问]1、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股权转让给了另一内资企业。那么,已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满五年的设备,是否因股权转让而作为“出租、转让”了而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呢?[2008-04-2509:45:01]

  〔缪慧频]外商投资企业里面的外国投资者,经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性质改变为内资企业,且内资企业所经营的范围不符合国家鼓励政策,应该退回已经给以抵免的购买高产设备所得税。如果,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后,企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可以不退回已经抵免的所得税,或者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给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改变为内资企业,如果内资企业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可以不退回已经抵免的所得税。[2008-04-2509:45:01]

  〔网友问]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未享受完的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优惠在08年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2008-04-2509:47:16]

  [副司长缪慧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是否在2008年以后继续给予抵免到期满,对这个问题,近期有许多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提出咨询,我们正在研究,形成意见后,会尽快明确。

  〔网友问]总机构享受过渡税率优惠,2007年3月16日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能否享受过渡税率[2008-04-2509:52:25]

  [缪慧频]总机构享受过渡税率优惠,但2007年3月16日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过渡政策的规定,不能否享受过渡税率。

  〔网友问〕请问国家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还执行?如果不执行,今后还会有什么措施吗?

  〔副司长缪慧频]按照原来的税法规定,国家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将不再执行。有关农、林、牧、渔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做了具体规定,您可以查阅一下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