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6月6日电(记者王勉)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法院日前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贵港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龙起銮有期徒刑6年6个月,受贿所得赃款7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6月6日《新华网》)
近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5万元的广西福利服务中心原主任梁以弟,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6月6日《中国新闻网》)
本来,中国犯受贿罪的官员,在接受审判时,受贿数额和职务联系一直都是十分紧密的。比如最基层的科员,如果受贿10万,就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对于一个强势职位的处级官员来说,受贿10万元一般都会被免于刑事处理,如果该处级官员“混”得再好一些,甚至官还可以照样当下去;而对于厅级以上官员,如果公布其受贿数额仅为10万元,公众则更多地将其归类于“太廉洁官员”范围之类了。
此外,“混得好”、平时活络的官员在领刑时受到照顾,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了。
有鉴于此,本文标题所反映出的问题本没有什么评论的价值,但今日《腾讯新闻》将这两则消息放在一起(附图),对于大众的视觉冲击力还是相当之大的。
从两则报道中不难看出,受贿73万元的贵港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龙起銮充其量也就是个副处级官员,最高也就是个处级干部,但他的位置却十分显要,绝对是个强势岗位, 龙起銮也绝对是一位“混得好“的官员,因而其一年徒刑对应受贿款就能达到11.2万元以上;而那位受贿15万元的广西福利服务中心原主任梁以弟,虽然不知道他究竟是个什么具体官衔,但应该比龙起銮还要高一些,可他的一年徒刑却仅对应1.5万元受贿款,两者差异当在7倍以上,肯定是一位“混得不好”的官员。
从两人的受贿情节看,都很平淡,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都属于一般,谁都没有“民愤极大”这一道德因素,但两案的判决结果却反差极大,受贿15万元的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而受贿73万元的仅被判处6年半有期徒刑,这让我们普通老百姓实在有点看不懂。
就法律本身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应该是法律最为基本的要义,可我们的法律却经常弄出些法律面前很不平等的事儿来,并且审判机关有着充足的理由证明是依法审判。
我们的审判机关之所以有那么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源恐怕还在于中国法律的弹性太大。而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必然会导致权力机关的腐败。
在一个法制国家里,法律面前应该是人人平等的。省部级官员给下属单位庆典题词收取1万元润笔费,和一般公务员收取1万元好处费,其本质都是一样的,在量刑上也应该是一致的,这里本应无贵贱之分,而“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在审判机关的频繁体现,则是中国现代法制进程的悲哀。
新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