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寄物品必须当面拆检”的两点疑问


  公安部网站昨日消息,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邮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用户交寄物品时,邮政企业或有关寄递服务企业应当当面验视内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凡国家规定的禁寄物品,一律不予收寄。对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或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对此我提出以下两点疑问:

  1、通知中所称的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包括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这样的规定是不有些过于笼统?而且邮政部门今后是不是要专门设立安检人员?如果是的话,全国那么多的邮政网点,需要多少专业安检人员,可见安检技术人员将很抢手。还有,有些适宜密封物品,一旦打来之后将很难还原,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

  2、此外根据通知,邮政企业和各寄递服务企业在收寄物品时,应请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件的,可正常收寄,但应做重点查验。如此一来,要么对有效身份证件的要求失效,要么对有证件的收寄物品的严格检查要求失效,这难道不是有悖常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