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捐器官献灾区同胞,人性的复苏
“我愿把身上所有的器官,捐献给灾区同胞。如果我的心脏能延续他们的生命,如果我的角膜能给他们带来光明,如果我的肢体能健全他们,我的罪恶感就会减少一些。”近日,死刑犯黄某请福建省南安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帮他完成最后的遗愿。(见6月6日《检察日报》)
黄某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当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驻所检察官第一时间赶到各个监房,对川籍在押人员进行摸底,通过电视和亲情电话让他们了解家乡和亲人情况,并及时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抚慰。人性化的教育管理唤醒了重刑犯的人性良知。5月14日黄某和另一死刑犯王某在良知的感召下,为感谢检察官和看守所干警的关爱和教育,毅然决然地决定将自己的器官捐献给灾区同胞,目前,黄某、王某的器官捐献申请材料,已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核。
从两个杀人死囚,临死申请将器官捐献给灾区同胞的行为中,我们不但看到了司法部门人性化管理教育的成果,也看到了汶川大震震醒了杀人犯的良心复苏。黄某从因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到自愿捐献自己的器官救助灾区同胞,这是人性的转变,灵魂的升华。杀人罪有多种:1、故意杀人罪;2、过失杀人罪;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三种杀人罪中又以第一种:故意杀人罪最为严重。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其性质是主观故意。但不管一个人有多坏,都有其善良的一面。而这善良的一面,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转化,才能表现出来,文中两杀人犯,当他们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时,呈现出来的是人性的凶残,当他们在爱的感召下,面对汶川地震灾难,看到同胞因地震夺去了生命,他们深切地省悟到自己非法夺取他人生命的残暴,他们良心感悟,愿把身上所有的器官,捐献给灾区同胞,以求心身的赎罪。
虽然两杀人犯临终前捐献自己的器官,还是不足弥补被他们夺去生命的罪恶,但人到了生命的尽头,反省自己的一生,回归生命的本质,明白争斗,算计,荣耀,耻辱都成过眼云烟,唯有为社会,为亲人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才能救赎自己罪恶的灵魂,而这样的行为,也让我们看到了“人之将死其言也善”的人性升华。
作者:云水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