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十、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以前没有;退税也应加退利息,但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这里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十、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以前没有;退税也应加退利息,但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这里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