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和对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任意篡改、捏造数字的事件屡见报端,而信息披露中最有含金量的年报中,审计环节亦有问题,上市公司支付报酬给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必然会大打折扣,甚至助纣为虐,“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短”,他们有动机,有渠道。而审计的职能就是要发现问题,我们现在这样的制度使得审计形同虚设,专业的人不做专业的事,而叫那些不专业的投资者、政府部门怎能有一双慧眼,发现问题呢?
   对策就是采用第三方(可以是证监会的一个部门)管理酬金,每家上市公司按税前收益的一定比例上缴给第三方审计费用,审计师事务所按他们的审计的对应家数到第三方提取相应的报酬,这样许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我们的政府职能就是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的运行,而不是干预市场的涨跌,本职工作都没做好,怎能做好分外的工作呢?
   制定的重大政策需要法律化,犯罪的成本要让它最大化。如果仅仅是什么指导意见、规章条例是不足以震慑作假者和不为者,因为他们的犯罪遭到的仅仅是谴责、责令改正、停牌、发个澄清公告,即使犯个十恶不赦的罪,也仅仅是在几年之后才会受到不痛不痒的处罚,是不足以让犯罪分子望而却步的。金融犯罪的后果不仅是伤害了别人的身体,更伤害被害者的灵魂、不能使我们的社会安定和谐。我们首先要有法可依,才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连法都没有,其它一切皆是空谈。
   让法律赋予证监会以执法的权力和控诉权,而让犯罪分子承担辩方举证的义务。我们的法律如果都是要求控方举证,违法的成本又几乎没有,那就是再增加多少人力、物力、财力来规范市场也无济于事,劳命伤财的同时却只能让犯罪分子逍遥自在、变本加厉,甚至逼良为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