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敲响了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的钟声


  

资料图片:6月25日,长水村村民在劳作。江西武宁县罗坪镇长水村是赣西北的一个普通山村。这个村人均耕地7分,山地却有70亩。林地一直是村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2004年,江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春风吹进长水,全村12.4万亩山场全部分山到户。

  自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之后,中国在农村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打破封建社会农村生产关系,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建立了土地农民家庭所有制。由于打碎了农村封建的土地关系,建立了土地农民家庭所有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可惜的是好景不长,这种符合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仅仅维持了三年,从1953年开始,在左倾思想的指导下,全国就开始了农业生产合作化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改造于1956年结束,再后不到两年,即在1958年全国农村又都齐步进入了公有化程度更高的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体制严重破坏了中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国民经济差点崩溃,最后在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不得不彻底否定。人民公社体制虽然被取缔了,但并没有改变中国农村以土地公有制为中心的生产关系。中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并没有改变农村以土地为中心的公有制关系,只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改变了生产经营模式。这种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了生产大拨轰,分配大锅饭的制度,确实激发出了农民极大的积极性,使中国农村生产力得了短期的空前释放,使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几年黄金期。

  当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市场经济后,没有触动以土地为中心的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家庭联产承包制,由于产权不清这个市场经济的最大障碍,越来越不适应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开始走入死胡同。尽管我们减轻农民负担、实行种粮直补等惠农政策,但收效仍然不够理想。为此,许多专家学者呼吁农村实行土地私有化,对农村以土地为中心的公有制生产关系进行彻底改革。其实这些专家学者的观点是很有道理的。一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是产权明晰,产权归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所有。二是即使不均分给农民家庭所有,在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农村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也得让少数干部所占有,成为农村官僚资本。与其如此,还不如均分给所有农民。

  当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再次出现徘徊局面的时候,当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潜能释尽的时候,国家终于下定决心改革农村土地公有制生产关系了。这次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就是改革农村生产关系的破冰之举,敲响了中国农村生产关系改革的钟声。《意见》虽仍然没有提农村林权农民家庭所有制,但有几个要件明显告诉我们,农村林权所有制已经或接近农民家庭所有制了。

  《意见》提出:(1)“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2)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在使用权可以无期限地占有下去,并有权处置自己的林地,那么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也就成了虚无。

  特别是《意见》提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这就明确告诉我们,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大家知道,生产关系包括所有制关系,而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以前就是集体所有制,那么这次变革是把农村林地所有制变为更高级的公有制,还是回归到了社会主义改造之前的农民家庭所有制呢?显然是后者。

  农村林权改革,给农村土地改革嵌开了一条缝。土地农民家庭所有制改革也已经不远了。其实农村土地家庭所有制并不是一件坏事,绝对是一件大好事。一是可以调动广大农民投资的积极性,解放农村生产力,二是可以避免农村土地被官僚占有和垄断,造成农村两级极度分化。那才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结果啊。相信随着农村新一轮土地改革的胜利实施,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春天就要到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