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的作者在“创世纪”第13、14、15篇中,继续讲述了亚伯兰的流浪故事,非常有趣的是、这里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亚伯兰与上帝怎样像商人一样彼此谈交易条件的情形,书中写道:
“耶 和 华 对 亚 伯 兰 说 , 你 不 要 惧 怕 , 我 是 你 的 盾 牌 , 必 大 大 地 赏 赐 你 。亚 伯 兰 说 , 我 既 无 子 , 你 还 赐 我 什 么 呢 ,耶和华就承诺让他生个儿子,还要将那地 赐给他为 业 。亚 伯 兰 就问,我 怎 能 知 道 必 得 这 地 为 业 呢 。他 说 , 你 为 我 取 一 只 三 年 的 母 牛 , 一 只 三 年 的 母 山 羊 , 一 只 三 年 的 公 绵 羊 , 一 只 斑 鸠 , 一 只 雏 鸽 。亚 伯 兰 就 取 了 这 些 来 , 每 样 劈 开 , 分 成 两 半 , 一 半 对 着 一 半 地 摆 列 , 只 有 鸟 没 有 劈 开 。”(创世纪15,1-2-4-7-8-9-10)
“亚 伯 兰 信 耶 和 华 , 耶 和 华 就 以 此 为 他 的 义 。当 那 日 , 耶 和 华 与 亚 伯 兰 立 约 , 说 , 我 已 赐 给 你 的 后 裔 , 从 埃 及 河 直 到 伯 大 河 之 地 。”(创世纪15,6-18)
从这篇故事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出古代犹太人心目中的上帝,与中国古代巫婆神汉在为人求神时的要求大同小异,尤其让人忍俊不住的是,宣称无所不能的上帝居然向人类提出了如此详细的物质要求!从这一段《圣经》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不管是在《圣经》作者的心目中,还是在我们今人的心目中,上帝之神与其他任何神一样,都只是世人心目中塑造的一个满足世俗愿望的精神偶像而已。
《圣经》作者通过《圣经》塑造这样一个希望得到贡奉物的上帝之神,一方面是为了满足世人的世俗愿望,另外一方面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无非是借助上帝这一虚构的精神偶像来得到信奉者的物质供奉而已。
我们由此亦可以推测,《圣经》的作者绝对不会是基督徒所宣称的是上帝启示人所写出来的,而是神职人员为了世俗的需要而编写出来的。
根据有关专家的介绍,在印刷术传播到西方之前,《圣经》的文字传播,主要依靠一些职业抄经人。在一代一代的传抄过程中,每个抄经人都可能由于无意抄错或自己觉得有必要修改而故意改写,这使得现在人们看到的《圣经》与原始的《圣经》距离越来越远。据说已经发现的死海古卷经文的内容,就与现在的经文内容有很大的不同。另外,“旧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与“新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也明显相矛盾。就连“新约”中的四部福音在对耶稣出生的资料介绍上也彼此矛盾。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亚伯兰与上帝立约与今日许多中国人去烧香拜佛以图谋求升官发财等,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亚伯兰与上帝立约,完全没有基督教今天所说的是为了赎原罪或死后进天堂等目的,白字黑字写得很清楚:完全是为了通过上帝的庇护得到世俗的物质利益。
我特别注意到这里有这样一句话:“亚 伯 兰 信 耶 和 华 , 耶 和 华 就 以 此 为 他 的 义 。”(创世纪15,6)在古代犹太人看来,所谓的“义”就是对上帝的“信”,不管你这个人是高尚还是卑鄙、是伟大还是渺小、是好人还是坏人、只要你信上帝,你就是义人,你如果不信,你就不是义人。这个原则也被基督教继承到如今:你信基督教就可以进天堂,你不信基督教就要下地狱。《圣经》的原文是:“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 (马可福音16,16)
这是一种非常危险、也独裁、霸道、野蛮专制的“以我定是非”的宗教观,这种宗教观一旦被统治者或权力者所操纵,那么必然给人类带来灾难。因为这样一来等于是完全没有客观的是非对错标准,就如一句经典名言所说的那样:“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与《圣经》作者的这一真理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论语》中对“义”的客观阐述。“里仁篇第四”(10)中写到,子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
这句话的意思是:“君子对于天下的人和事,不应该根据自己的好恶有所厚薄亲疏,而应该按照公正适当的方式去处理。” “义”的标准在这里有两个重要的衡量标准,一是要由天下人来判定,这就是“公议”而不是“私论”,不能单纯由某一宗教、某一集团、某一领袖的标准来判定;二是判定的基准是要看是否“公正、适合、妥当”,而不是看究竟对谁更有私利就怎样判断。
通过以上的分析比较,我们不难看出,《圣经》中所宣扬的“亚 伯 兰 信 耶 和 华 , 耶 和 华 就 以 此 为 他 的 义 ”的“义”、和基督教的“因信称义”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 都属于一种以自我宗教利益集团的角度来判定义与非义的“私义、小义”,与《论语》中所宣扬的天下“公义、大义”有着本质的不同,我想这是我们应该学会鉴别和区分的。
(未完待续)
2008/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