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包间费官司消费者胜诉


                          北京首例包间费官司消费者胜诉

    北京晚报(2008年07月18日):昨天下午,本市首例包间费官司在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大钟寺店在收取包间费前未如实告知,因此判决其返还原告刘云雷包间使用费80元。判决同时明确,餐饮企业在明示后收取包间使用费并不违法。

  海淀法院确认: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在刘云雷提出到包间就餐时,未将使用包间应交纳包间使用费的信息如实告知他,侵犯了刘云雷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法院认定,刘云雷要求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海淀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使用费并无禁止性规定。一般而言,在餐饮经营者已经及时全面履行了收取包间使用费的告知义务后,消费者仍选择在包间就餐应视为双方已就包间使用费的收取达成合意,包间使用费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对于消费者应具有约束力。

  不可否认,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使用费会为企业带来额外的利润,但以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为前提,餐饮经营者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同样是应受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权。判决最后称,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是扩大市场竞争,而非进行司法干预。

  案情回放

  今年115日,原告刘云雷和朋友到麻辣诱惑大钟寺店就餐,餐后结账时服务员收取了80元包间费,但没有提前告知。刘云雷认为包间费应该计入饭店经营成本,不应再由消费者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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