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交易主体身份确认问题之探究


在线交易主体身份确认问题之探究

熊安平*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100041,北京)

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在线交易取得了迅速发展。在线交易不同于现实交易,其特殊性不仅表现在交易环境和手段的网络化上,还表现在在线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上。为了保证在线交易的安全性,在线交易主体的身份有必要得到确认。在确认交易主体真实身份,保证在线交易安全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在线交易主体隐私权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在线交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  网络;电子商务;在线交易;身份确认

Analysis of Identity Authentication of Online Transactions Entities

Xiong Anpi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s, North China Univ. of Tech., 100041, Beijing,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rise of e-commerce, online transactions have seen rapid development. The online transaction is different with the reality transaction, its particularity not only displays in the transaction environment and method network, but also on main body hypothesize. In order to ensure its security, the identity of the main online transactions needs to be confirmed. In the seal bargain main body real status, we should guarantee security of online exchanges, at the same time, we can not neglect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privacy, only then can promote the online exchanges like this to continu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  Internet;E-commerce;Civil and Commercial subject; online transaction; identity authentication

1  导言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成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我们将其称为在线交易。

2007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所提供的数据,我国上网用户人数达到1.37亿人,各类网站总数为843000个,企业网站的数量最多,占46.5%,商业网站数量为8.7%[①]各类电子商务网站的真正价值是通过商务活动和在线交易反映出来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布信息,进行各种商务活动;二是在线交易。第二项功能是电子商务的核心。从《2005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资源数量调查报告》所提供的数据看,企业网站中提供网上销售占21%,企业间网上销售占14.1%,网上采购招标占22.7%;商业网站中提供网上交易的占46.5%[②]从这一系列的数据当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线交易已经得到各网站经营者的认可并得到了广泛地应用。

在线交易不同于现实交易,其特殊性不仅表现在交易环境和手段的网络化上,还表现在在线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上。[③]为了保证在线交易的安全性,在线交易的参与主体也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并且主体身份应当是确定的。因此,如何保证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以及在网络环境下交易主体身份的确认,成为在线交易正常运行和发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2  在线交易主体

在线交易包含企业对企业(BtoB)、企业对消费者(BtoC)、消费者对消费者(CtoC)、消费者对企业(CtoB)、企业对政府(BtoG)等交易形式。[④]

在线交易主体是直接通过网络缔结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在线交易参与主体,这一主体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消费者,当然也包括政府。转让某种财产或提供某种服务的为卖方,也就是在线经营者;而受让某种财产或接受某种服务的为买方,就是在线消费者。

3  在线交易主体身份确认及其必要性分析

3.1 身份确认的含义

网络身份确认是指能够凭借一定的方法对信息收发方即参与在线交易的主体双方进行真实身份的鉴别。它是保护网络信息资源安全的第一道大门,它的任务是识别、验证网络信息系统中用户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身份确认在整个交易安全系统中的地位极其重要,是最基本的安全服务,其他的安全服务都要依赖它。

在线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因而判定在线交易主体的身份即是判定合同当事人的身份,简言之,就是要看在线交易买方是谁,卖方是谁。

3.2 身份确认的必要性

3.2.1 在线交易主体常以虚拟身份参与在线交易

电子商务运行环境下的在线交易与传统商务下的交易方式相比,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虚拟”的在线主体(online entity)身份,而不必像传统交易方式那样需要实质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进行在线交易都需要注册一个自己可以决定的名称,从而成为一个“虚拟”的交易主体,这使得追踪用户的真实身份更加困难。

  3.2.2 非即时交易加大了交易风险

在即时买卖交易中(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人们并不在意买方或者卖方都究竟是谁。但是,在非即时交易中,知道交易对象是谁就很重要了。

通常情况下,在线交易主体不要求与其交易对象见面,也不太在意交易对象的确切地址,但是如果交易后一方并没有如期收到商品、货款或者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或者双方产生了其他纠纷,受损方就必须要找到确切的交易对象,从而寻求适当的救济。就这一点而言,我们当然不能指望所有的在线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当中都诚实地表明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也不能指望问题出现后他们会自动披露其真实身份。[⑤]

因此,是否能在纠纷出现时采取一定的方式有效地确认交易当事人的身份,对化解交易风险,解决交易纠纷意义重大。

3.2.3 网络欺诈滋生,诚信交易面临考验

网络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为欺诈提供了滋生的沃土。欺诈行为人利用网络将其欺诈行为掩盖得毋庸置疑,使得这些欺诈信息快速而准确地到达不特定的信息关注者,在阴谋得逞以后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这是网络欺诈者们最为惯用的伎俩。

欺诈的滋生极大地削弱了在线交易主体间赖以形成的信任感,致使诚信交易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遏制这一趋势,网络欺诈将更加泛滥。在线交易主体身份的确认,无疑将会为遏制网络交易欺诈行为提供一个有利的武器。

3.2.4 OTSP平台下在线交易暴露出的问题更为显著

CtoCBtoC交易形式中,在线消费者和在线经营者通常都是通过在线交易服务提供商(online transaction service provider,缩写为OTSP)提供的交易平台来进行交易的。OTSP就如同为在线交易主体提供了一个虚拟的商业区一样,[⑥]这里拥有各式各样的商品和五花八门的服务,这些商品和服务来自拥有网上商店或主页面的网络注册用户,这些用户自己上传商品与服务的详细信息,进而形成虚拟市场。

OTSP平台下,如果交易双方都恪尽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那当然没有什么可担心的。可是一旦出现纠纷,例如欺诈性交易,那就必须证明谁对这样的行为负责。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揭开“虚拟主体”的面纱,并让现实中的某个真实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找到一种方法,使得在线的商业活动具有可追溯性。

从纯技术角度看,审查网络用户的计算机,或者相关的服务器(历史记录、IP地址等等),可以追溯那些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交流活动。但是对于个人来说,为了得到民事赔偿而去审查别人的电脑记录显然是不太现实的。

因此,我们就需要找到一种可以将在线交易主体与现实中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一一对应起来的机制。这样的机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也是保护交易双方基本的信任感以及在线交易的安全性的基础。

4  在线经营者身份确认

在我国,任何企业或个人如果想从事商业活动,都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但在实践当中,大量的商业交易(尤其是CtoC)是由未经工商登记的主体完成的。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交易行为可以在匿名条件下进行,这种现象则更为普遍。

既然在现实中我们不能完全禁止那些未经工商登记的主体从事商业活动,那么我们所谈的在线交易主体身份确认问题就必须既涵盖经工商登记的主体又包括未经工商登记的主体。只有从这一角度进行把握,才能将所有的在线经营者都囊括进来,这样我们的探讨才有实际的意义。

4.1 经工商登记的在线经营者的身份确认

在传统的纸质档案系统管理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工商注册登记以纸质的形式归档、备案,并向公众开放。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有的行政机关建立了机关系统内部网络,互联网逐渐成为了企业登记信息公示或披露的有利工具和平台。

基于此,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如北京、上海等地已经致力于利用网络优势建立商业主体在线验证系统(在线企业身份验证系统),帮助在线主体的交易伙伴通过互联网验证在线主体的身份。这个系统所设计的查验机制不仅可以了解在线主体的身份,而且可以验证其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可信。

4.1.1 具有独立网站的经营主体在线认证制度

关于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北京工商管理局采取了两种方式:

A.网站名称注册

200091,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对全国注册网站名称进行统一注册试点的主管机关。无论是商业网站还是非商业网站,其所有者对其所注册网站名称享有专有权。[⑦]

B.商业网站注册

依照2000328发行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和200091发行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是全国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机关。

商业网站的注册信息包括两方面:

网站基本信息:网站名称、域名、客户服务电话号码、E-Mail地址、办公地址。

网站所有者信息:网络经济组织名称、注册号(或有效证件号码)、住所(家庭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类型、经营范围、工商登记注册号码以及其他事项。

北京市的这一套制度设计,以网站的登记备案为出发点, 以网站经营者的信息公示为目的。这种登记备案是独立于企业工商登记之外的一种登记备案手段,旨在确保在线经营者真实性和第三人查询经营者信息的便捷性。

这一登记备案制度的弊端在于,其未将那些虽然没有独立的网站,但已进行了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只是通过依靠在线交易服务提供商(OSTP)的交易平台进行在线交易的经营主体包括在内。这就决定了该制度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4.1.2 在线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的网络版

200091,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了《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⑧]《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电子数字证书,是在互联网上确认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凡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需要申请和使用网络版本的营业执照。

与北京的做法相似,营业执照网络版也是一个数字标识,注册主体在其网站或主页公示该标识,供消费者或商业伙伴进行查询以确认其合法性。通过点击该标识,人们可以看到该在线经营主体的域名、IP地址和其他的服务器信息及基本的注册信息。

上海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其一,在线经营者的信息公开基于营业执照的数字化,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同时就可以取得网络副本,以便消费者在线查询确认(包括新增在线营业范围);其二,也是其最大优点,这个在线查询系统不仅包括那些有独立域名并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在线经营者,还包括那些利用OSTP从事在线经营的经营主体。[⑨]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北京、上海在具体操作上各有不同,但确认在线经营者身份的机制却有着内在的一致,即通过数字化营业登记记录,建立一个可以查询的数据库,在线消费者或其他在线经营者通过点击该在线经营者网页上的专有标识便可获知该主体的身份信息。这个标识是工商部门基于营业执照而颁发的官方身份认证标志,它的可靠性源于认证机关的权威性。

两种模式各有优劣,但从总体来看,上海模式较好地结合了传统工商登记注册制度和当今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趋势,操作起来也较为简单易行,有效地解决了在线经营者身份确认的问题。

但就目前的立法而言,对在线经营者的身份规制还只停留在地方政府层面上, 这些措施的地方性严重地限制了其适用的范围。以上两地只是规范在线交易的一些试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目前还没有着手制定一个统一的办法,如果要制定统一的规制办法并在全国铺开,还尚需时日。

4.2 未经工商登记的在线经营者的身份确认

对于在线消费者而言,仅仅依赖在线经营者的用户名或者经营者自己创制的所谓“电子身份”就与其进行在线交易风险很大。但如果我们仅仅立足交易风险的化解,将这些未经工商登记的在线经营者也用规制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同样的方法来进行规制的话,不仅繁琐、低效,而且与在线交易的初衷相悖,其可操作性也是值得探究的。

既要降低交易风险,又要不损失在线交易的便捷,其平衡的方法理论上应该是:首先,应该允许未经工商登记的在线经营者使用用户名(虚拟主体)从事在线经营活动或零星商业活动;在允许他们从事这样的交易行为的同时,应该建立一种机制,来确保其电子身份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可以对应起来。

4.2.1 在线注册与身份确认:两种备选模式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电子身份(用户名)访问网站、进行网上活动逐渐成为主流。用户注册一般受各网站或在线服务提供商自己制定的注册政策调整,有些在线服务提供商会要求其客户提供一些真实信息才能注册成功从而取得用户名。例如想要在eBay.com取得出卖人资格的话,其首先必须填写姓名、出生年月、国籍、地址和邮编、常用电话号码、E-mail等基本信息。除此之外,申请者还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号码、信用卡或借记卡等银行账户信息,以便对其基本信息进行验证核实。[⑩]如果不存在验证程序,用户所填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就只能依赖于该用户是否诚实信用,因为计算机系统只能检验部分信息是否可用或者信息填写是否完整,而不能辨明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按照认证主体的不同,我们可以概括为两种模式:一种模式由OTSP自己验证核实,OTSP在用户申请注册时就对其电子ID进行认证;另一种模式是由一可信任的第三方提供验证,以确认某用户的电子ID为现实中某个特定主体。

在第一种模式下,如果存在可信赖的公民ID信息数据库,OTSP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验证其特定注册用户的身份。这种模式的流程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当某个主体要注册成为OTSP的用户时,OTSP可以通过某个权威数据库来审查该主体所填信息是否与数据库中的档案信息相匹配;如果匹配,那么说明该主体是真实存在的,该用户或者说电子主体可以被确认为现实世界的某个特定的人。该在线经营主体一旦与在线消费者发生纠纷,消费者便可以通过OTSP很容易的查到经营者的确定有效信息。

第二种模式,必须存在一个专门为在线经营者提供身份验证服务的第三方。经过该第三方身份验证的个人就可以得到一个在互联网上唯一的电子ID,通过这个电子ID就可以登陆任何需要身份确认的网站,注册成为网络当中任何OTSP的用户,进而用该电子ID进行在线经营活动。第三方将这些单个在线经营者的ID信息记录整理成一个统一的数据库,所有OTSP和在线消费者通过该中心便可轻松核对或校验那些在线经营主体的身份。

  4.2.2 对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在第三方身份验证模式下,没有经工商登记的在线经营者一旦从第三方处取得被承认的为其所独有的电子ID,其就可以自由访问任何需要认证才能进入的网站,从事任何需要认证才能从事的在线交易行为,而无须一次又一次的重复认证。[11]而在OTSP自我验证模式下,OTSP对在线经营者进行审查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平台注册,在线经营者在一个OTSP取得的电子ID(用户名)不能在其他的OTSP或者其他需要认证的网站通用。从效率上看,第三方认证模式优于OTSP自我验证模式。

现实中,像政府机构的ID(身份证号码)记录系统、银行信用卡数据资料库、驾照数据库、电话号码数据库等都具有权威性和全面性的特点。加之我国最近已经建立了国家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其数据都来源于各个地方公安部门,并经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确认,任何主体都可以申请查验某个人的身份。这一政策的出台解为OTSP自我验证模式下依赖权威、公开的数据库提供了现成的可利用资源。

实施第三方身份验证模式,必须以有一个第三方身份验证主体存在为前提,并且这一第三方必须具有权威性。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我们不得不面临第三方缺位的问题。况且在中国实行为个人单独所有的网络ID,不仅没有制度上的衔接,其可行性和其所能达到的效果都还有待进一步论证。

4.2.3 小结

采用OTSP自我验证模式对我国而言是现实当中较为可取的模式。在我国,公民在18岁以后可以根据户籍取得居民身份证(ID),当其要注册成为在线交易主体时,其必须在注册栏目中填入身份证号码,这样OTSP就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证数据库核查验证。如果用户所填信息与公安机关的信息一致,那就可以推定该用户在现实中确实存在,OTSP就可以允许该主体在其交易平台上从事在线交易。通过这样的方式来确定在线经营者的身份,实际上也将OTSP在核查身份中应负的责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果公安机关的记录有误或者用户伪造身份证不能明显被识别,而在线消费者基于对OTSP的信任而与此用户进行在线交易而遭受损失就不应该由OTSP负责。

目前,国内的一些在线拍卖网站已与国家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建立了合作关系,如易趣、淘宝等。我们应该看到,居民身份证数据库只是权威数据库之一,其他的权威数据库也应在未来电子商务环境下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而这本身又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的逐步完善。

5  在线消费者身份确认

对于在线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学术界目前大都集中于对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法律救济以及对在线经营者的身份确认之探讨。[12]在线交易的兴起带来了消费市场的拓宽、消费信息量的增大和市场透明度的增加,给消费者带来了福音,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使消费关系复杂化并增加了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机会。从买卖双方的地位考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线交易平台为在线消费者提供了网上订货、网上支付,甚至货到付款等便利的同时,也带给在线经营者一定的风险。据“2006CtoC网上购物消费调查报告”显示,七成以上的商家也有着不愉快的经历,其中大部分与买家的不诚信行为有关,如“买家成交后反悔而不履行成交”、“买家不以购物为目的,恶意出价或成交”“买家报复性地给与差评或其他恶意评价”等。况且,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是平等的,在线经营者利益的保护也有赖于在线消费者身份真实性的识别。

实际上,在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中,经营者常常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公示性,对其身份的审查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而消费者的身份识别问题较经营者来说难度则更大。各种交易平台(包括OTSP)就像一个在线的市场,它与一般的市场一样必须具有开放性和进出自由性。平台本身基于盈利的目的,当然希望进入本平台从事交易的消费者越多越好,所以不可能对进入的每个消费者都设置进入的障碍,不然的话消费者是不会基于方便快捷来此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

所以,对在线消费者身份的确认,我们不仅要考虑采用何种方式以便将其与实际状态下确定的主体相对应,还要充分考虑在线交易市场本身的开放性、灵活性、便捷性的特点。

在线交易的一般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大都以用户名出现,虽然在其注册用户名时大都要求填写身份的真实信息,但此信息的真实性也无法完全保证。有的网站在注册时要求用户输入真实的手机号码,再往该号码发送一个注册验证码,用户只有用这个密码才能成功注册。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保证用户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因电话号码具有可变性且并不必然与主体身份相连,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基于在线消费者本身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在线消费者和未经工商登记的在线经营者具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他们都具有很强的自由性、灵活性。故我们可以试图在OTSP自我身份确认模式框架下寻求解决在线消费者身份确认这一问题的方法。就目前而言,充分利用已有的身份证号码信息数据库是一条较为可取的捷径。在消费者登陆某OTSP时,其必须首先注册用户名和基本信息,不注册就不能登陆交易平台。在这一注册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号码,OTSP就可以通过政府公开的公民身份信息库核查该用户的身份,如果其提供的信息与数据库的信息一致,该消费者就可以注册为用户,从而从事在线交易活动。一旦在线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因为在线消费者的行为而受损时,其便可以通过OTSP查验该在线消费者的基本信息,从而寻求合适的救济途径。

在实践中,在线经营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要求在线消费者先付款,尤其是普通的网上购物,渐渐形成了款到发货的交易习惯。因此,就这个问题来说,基于对在线经营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和在线交易秩序的维护,其解决方法是多元的。

6  在线交易主体身份信息的保护

在线经营者和在线消费者身份的确认,是建立在向他人公开自己的全部或部分真实身份信息基础之上的。在其身份得到确认的同时,另外一个问题也摆在了我们的面前,那就是这些身份信息应如何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而不至于被他人非法滥用。这一问题的实质就是在线交易主体隐私权如何保护的问题。

电子商务时代,个人面临极高的风险,因为自己的个人信息随时可能被滥用。[13]互联网具有惊人的整理信息并进行分类的能力,在线经营者和在线消费者的信息随时都有被收集和扩散的危险,从而对传统的隐私价值产生了新的潜在威胁。互联网技术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和销售有着前所未有的能力和规模,使人防不胜防。引诱儿童提供个人信息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没有因特网的时代,经营者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是很难从儿童那里获得儿童及其家长的个人信息的,但利用因特网就可以很顺利地从口无遮拦的儿童那里获取信息,从而极易侵犯他人隐私权。为此,有些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美国国会制定的《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责成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规范从13岁以下儿童在线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

在我国,一些用户在网站注册时都会得到信誓旦旦的保证:确保个人隐私,数据不会被泄露。但事实上有的网站甚至把用户的个人资料公开展览,使得用户资料就像放在没有锁的抽屉中,从而引发隐私保护权问题。

因此,在线主体身份确认的立法应该与用户的隐私权保护立法同时进行,在立法中指导身份确认主体合理、合法地使用个人信息。我们必须明确,任何保障在线交易安全的措施都不应该以侵犯隐私权为代价。

  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在线交易必将取得蓬勃的发展。在线交易的基本要求就是主体确定、安全交易。在目前网络诚信面临巨大考验的困境下,法律不仅要为在线交易者提供一个公平的在线交易环境,还应为交易双方建构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主体身份确认体系,一旦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以便其能利用该体系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促进在线交易本身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

在一个崭新的领域里,一个人走过的地方绝不会出现路,只有走的人多了才会出现路。在如何利用在线交易主体身份确认以保障在线交易安全这个问题上,我只是立足中国互联网在线交易发展现状和国内相关规则做了一定程度上的分析和制度设想。面对在线交易跨国界跨地区的新趋势,也许,我们需要从全球化的视野中才能探求出问题的最终解决之道。

参考文献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07

2.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2005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资源数量调查报告》[R].2006

3. 孙剑斌:《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模式的分析》,《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7第十卷第7

4. 蓝宝:《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工商管理研究》第11

5. 黄建华:《CtoC电子商务模式下诚信缺失分析》,《集团经济研究》第232

6. 高富平:《在线经营主体身份认证——论我国在线交易安全解决方案》,《民商法学》2007.7

7. 唐雯、晋入勤:《在线交易当事人身份确认问题》,《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年第十期

8. Dan L. Burk, VIRTUAL EXIT IN THE GLOBAL INFORMATION ECONOMY, P73 Chi.-Kent. L. Rev. 943(1998)

9. http://papes.ebay.com/help/sell/basics.htm

10. http://www.ftc.gov/bcp/conline/pubs/online/cybrsmrt.htm

(作者简介:熊安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 作者简介:熊安平,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 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4

[] 参见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2005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资源数量调查报告》[R].2006

[] 参见唐雯、晋入勤:《在线交易当事人身份确认问题》,《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年第十期,第61

[] 孙剑斌:《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模式的分析》,《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7月第十卷第7期,第83

[] 参见高富平:《在线经营主体身份认证——论我国在线交易安全解决方案》,《民商法学》2007.758

[] 参见Dan L. Burk,VIRTUAL EXIT IN THE GLOBAL INFORMATION ECONOMY, P73 Chi.-Kent. L. Rev. 943(1998)

[] 参见http://www.hd315.gov.cn/gcs/fagui/fsasp.asp

[] 参见http://www.sgs.gov.cn/

[] 参见高富平:《在线经营主体身份认证——论我国在线交易安全解决方案》,《民商法学》2007.761-62

[] 参见http://papes.ebay.com/help/sell/basics.htm

[11] 参见高富平:《在线经营主体身份认证——论我国在线交易安全解决方案》,《民商法学》2007.763

[12] 参见唐雯、晋入勤:《在线交易当事人身份确认问题》,《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年第十期,第62

[13] 参见Sirkka L. JarvenpaaEmerson H. Tiller合著的CUSTOMER TRUST IN VIR TUAL ENVIRONMENTS: A MANAGERIAL PERSPECTIVE, 81 B.U.L. Rev. 665(June, 2001), at 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