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买回的凌志是“黑户”》追踪——
转让套牌车 告交警败诉
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要谨慎,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避免遭受损失
本报记者蒙志献
一辆经过多次转手的套牌凌志轿车,在一次年审时终于露出“马脚”,被交警查出并依法扣押(本报曾于2006年6月23日对此事进行报道)。因车辆转让人不服,即以“其购买该车是善意取得,应享有所有权”为由,将交警部门告上法院索赔23万元。此案最近“尘埃落定”,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车辆转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套牌凌志轿车年审露“马脚”
据了解,这辆牌号为“桂FF0180”、型号“GS300”的凌志轿车是武鸣人班灵生于1997年5月25日办理车辆登记的。2002年2月29日,在广西法制办工作的李某,以车价25.5万元与卢扬购买使用(此车均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2003年1月3日,住在南宁良庆区的郑英,以23.8万元的价格,同李某买下了该车。此车从2000年至2004年均顺利通过年审。
2005年6月15日,郑英将该车送去年审时被崇左市交警支队查出,该车与另一辆“ES300”凌志车的车牌号相同,便对这两辆车进行扣押。经权威部门鉴定,该凌志轿车的车架号码被改动,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是伪造的。
车辆转让人状告交警索赔偿
花20多元买到的竟是一辆二手套牌车,郑英当然不服。2006年2月26日,他将李某告上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款23.8万元及1万元经济损失。此后,因该车的转让人李某状告崇左市交警部门,江南区法院便暂停审理此案。
2006年10月20日,崇左市交警支队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撤销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李某因不服,便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政府也是维持了原决定。后来,李某便将崇左市交警支队告上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崇左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决定书》。
一审法院在判决时认为,该车的车架号码被改动,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是伪造的,交警部门撤销该车的机动车登记是有事实根据的。法院于是判决,驳回李某要求撤销该车的机动车登记的决定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购买二手车要谨慎
因不服一审判决,李某又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购买的凌志轿车是善意取得,应享有所有权。他将该车转让给郑某,双方的买卖行为符合正常的交易,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该车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无法确定其是该车的所有权人属事实不清。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合法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据此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这件事,郑某的代理律师韦松铭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辆时,最好要与车辆转让人一起到车管所了解相关车辆的详细情况,并与车辆转让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各种麻烦或损失。
转让套牌车 告交警败诉
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要谨慎,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避免遭受损失
本报记者蒙志献
一辆经过多次转手的套牌凌志轿车,在一次年审时终于露出“马脚”,被交警查出并依法扣押(本报曾于2006年6月23日对此事进行报道)。因车辆转让人不服,即以“其购买该车是善意取得,应享有所有权”为由,将交警部门告上法院索赔23万元。此案最近“尘埃落定”,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车辆转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套牌凌志轿车年审露“马脚”
据了解,这辆牌号为“桂FF0180”、型号“GS300”的凌志轿车是武鸣人班灵生于1997年5月25日办理车辆登记的。2002年2月29日,在广西法制办工作的李某,以车价25.5万元与卢扬购买使用(此车均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2003年1月3日,住在南宁良庆区的郑英,以23.8万元的价格,同李某买下了该车。此车从2000年至2004年均顺利通过年审。
2005年6月15日,郑英将该车送去年审时被崇左市交警支队查出,该车与另一辆“ES300”凌志车的车牌号相同,便对这两辆车进行扣押。经权威部门鉴定,该凌志轿车的车架号码被改动,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是伪造的。
车辆转让人状告交警索赔偿
花20多元买到的竟是一辆二手套牌车,郑英当然不服。2006年2月26日,他将李某告上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款23.8万元及1万元经济损失。此后,因该车的转让人李某状告崇左市交警部门,江南区法院便暂停审理此案。
2006年10月20日,崇左市交警支队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撤销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李某因不服,便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政府也是维持了原决定。后来,李某便将崇左市交警支队告上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崇左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决定书》。
一审法院在判决时认为,该车的车架号码被改动,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是伪造的,交警部门撤销该车的机动车登记是有事实根据的。法院于是判决,驳回李某要求撤销该车的机动车登记的决定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购买二手车要谨慎
因不服一审判决,李某又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购买的凌志轿车是善意取得,应享有所有权。他将该车转让给郑某,双方的买卖行为符合正常的交易,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该车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无法确定其是该车的所有权人属事实不清。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合法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据此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这件事,郑某的代理律师韦松铭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辆时,最好要与车辆转让人一起到车管所了解相关车辆的详细情况,并与车辆转让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各种麻烦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