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对老百姓来说就是“上访”。写信,要寄给上级领导机关;谈话,要见上级领导同志。但在一些地方、单位和部门,写的信往往如石沉大海,要面谈往往又被拒之门外,人像皮球被踢来踢去,信像废纸被扔来扔去。于是,有人慨叹“上访难,难似上青天!”还有人慨叹“阎王好见,小鬼难缠。”
在一次又一次 “研究研究”的扯皮之中,在冷酷无情的“去找有关方面”推诿之中,许多小事酿成大事、极个别的事酿成群体事件,直至子虚乌有的事也酿成惊天大案;出了事,当地领导或麻木不仁,或惊惶失措,还是用老眼光看问题,用老办法解决问题,把责任全推到“不明真相的群众”头上,把板子全打在“别有用心的人”屁股上,甚至随意动用警力,随意使用专政手段,最终导致矛盾激化,燃起一片狼烟。这样的案例不少,教训极为深刻。
许多事实表明,虽说信访群众中难免有极少数无理取闹、无事生非之徒,但大多数信访群众确有冤屈要申诉,有愤懑要表达,有丑恶要鞭挞,有贪官要举报,如此等等。“无风不起浪”,他们所反映的问题大多确实存在,本来在他们那个地方、单位和部门也应该并能够解决。很可惜,他们有话没地方说,有气没地方出,形成了一个个随时可能崩溃的“言塞湖”和随时可能爆炸的“火药桶”。他们走上信访之路是出于无奈,是逼出来的;他们走上信访之路也是出于对上级领导特别是对中央的信任。这种信任极其宝贵,但处理不当也会丧失。
中央听到了信访群众的呼声,中央看到了信访群众的难处,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建设尤其是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7月2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据介绍,6月30日、7月4日,《规定》和《解释》已分别印发。《解释》和《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制定《解释》和《规定》是进一步严格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惩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行为的重要举措;它们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实现信访秩序持续好转、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果说,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意见》是指导方针,那么,随之实施的《规定》和《解释》就是贯彻落实指导方针的保证。从这3份关于信访工作的文件,可以看出中央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心有多大,力度有多大。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有人再推诿扯皮,麻木不仁,如果谁那里还在小事变大事,还在激化矛盾,引发事端,那是要受严厉处分的。有关规定一条条、一项项,白纸黑字已公诸于世。从这种意义上说,这3份文件就像中央授予人民群众的三把信访的“尚方宝剑”,是新时期加强信访工作的有力武器,有利于疏通“言塞湖”、熄灭“火药桶”。 今后,不接待信访群众不行,不认真接待也不行,光耍嘴皮子不按政策办实事不行,拍桌子、打板凳吓唬人更不行。只有按中央精神办事才行,只有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才行。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明确规定群体事件滥用警力可被“双开”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归纳概括了16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就信访工作究责作出规定,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同时发布。《解释》和《规定》分别适用于党员和公务员。根据这两个文件,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可被“双开”。【详细】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详细】
处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详细】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详细】
拒不办理重要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详细】
在一次又一次 “研究研究”的扯皮之中,在冷酷无情的“去找有关方面”推诿之中,许多小事酿成大事、极个别的事酿成群体事件,直至子虚乌有的事也酿成惊天大案;出了事,当地领导或麻木不仁,或惊惶失措,还是用老眼光看问题,用老办法解决问题,把责任全推到“不明真相的群众”头上,把板子全打在“别有用心的人”屁股上,甚至随意动用警力,随意使用专政手段,最终导致矛盾激化,燃起一片狼烟。这样的案例不少,教训极为深刻。
许多事实表明,虽说信访群众中难免有极少数无理取闹、无事生非之徒,但大多数信访群众确有冤屈要申诉,有愤懑要表达,有丑恶要鞭挞,有贪官要举报,如此等等。“无风不起浪”,他们所反映的问题大多确实存在,本来在他们那个地方、单位和部门也应该并能够解决。很可惜,他们有话没地方说,有气没地方出,形成了一个个随时可能崩溃的“言塞湖”和随时可能爆炸的“火药桶”。他们走上信访之路是出于无奈,是逼出来的;他们走上信访之路也是出于对上级领导特别是对中央的信任。这种信任极其宝贵,但处理不当也会丧失。
中央听到了信访群众的呼声,中央看到了信访群众的难处,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建设尤其是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7月2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据介绍,6月30日、7月4日,《规定》和《解释》已分别印发。《解释》和《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制定《解释》和《规定》是进一步严格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惩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行为的重要举措;它们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实现信访秩序持续好转、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果说,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意见》是指导方针,那么,随之实施的《规定》和《解释》就是贯彻落实指导方针的保证。从这3份关于信访工作的文件,可以看出中央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心有多大,力度有多大。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有人再推诿扯皮,麻木不仁,如果谁那里还在小事变大事,还在激化矛盾,引发事端,那是要受严厉处分的。有关规定一条条、一项项,白纸黑字已公诸于世。从这种意义上说,这3份文件就像中央授予人民群众的三把信访的“尚方宝剑”,是新时期加强信访工作的有力武器,有利于疏通“言塞湖”、熄灭“火药桶”。 今后,不接待信访群众不行,不认真接待也不行,光耍嘴皮子不按政策办实事不行,拍桌子、打板凳吓唬人更不行。只有按中央精神办事才行,只有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才行。
![]() |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明确规定群体事件滥用警力可被“双开”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归纳概括了16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就信访工作究责作出规定,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同时发布。《解释》和《规定》分别适用于党员和公务员。根据这两个文件,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可被“双开”。【详细】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详细】
处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详细】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详细】
拒不办理重要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