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游戏中变得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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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过官司的人,尤其是明明有理却打输了官司的人,当你回忆那个诉讼直到离开法庭的全过程时,会不会有一种像游戏一样的感觉呢?没错,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天发誓,你是绝对有理的,可是因为证据对你不利或是证据不足,你无可奈何地败诉了。

你看,气氛严肃的法庭,庄严浑厚的装饰,穿着法袍的法官,一丝不苟的程序,这一切都是任何一种游戏都无可比拟的。就在这样的场景中,博弈的双方互相拿出证据比来比去,试图证明着自己是对的。法官就是根据这些作出判决。你有理,结果你输了。

例如,20051131日,几经波折,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对辖区内一起民告官案件终于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被告铁岭市国土资源局于20001225给第三人张连芳颁发的证号为2112000020007号采矿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尽管官司打赢了,可是,作为原告的个体经营户吴纯智却一直没有高兴起来。一来是,判决中对于被告铁岭市国土资源局在本案中所要承担的责任只字未提,造假者仍然高高在上,逍遥于法外;二来是,对于原告这些年来所蒙受的巨大损失,能否挽回,由谁来担负,仍是一个悬念。
   
几个月之后,事情的进展比吴纯智想像的更为糟糕——
    2006317,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尽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等等,但最后还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将一审判决否定。换句话说,二个判决是在共同认定的事实前提下作出了截然相反的两个结论,再通俗些说,都承认你如何如何地冤,到末了却还是认定你自己错了……

有人说法律只是文字游戏,这没什么错。这个社会的价值,本来就是靠文字语言等符码来决定的,不是吗?这有什么好不敢承认的呢?文字游戏玩得好与玩得差,功力天差地远,对于国计民生影响也极为重大。

所以,在美国,“人们把与法律之间产生的关系作为一种游戏来‘玩’”。〔10〕“他们明确地将法律比作一场游戏、一种伎俩,像一次对弈,简言之,像一个运用自身的资源、展示自己的技能实现相互竞争的个人利益的竞技场”。〔11〕这种状态更近乎艺术境界。自由意味着法律规范下的统治,而法律规范的运转又无处不闪烁着自由的火花。

荷兰学者胡伊青加认为法律中存在着游戏因素。他说:“一旦我们认识到,不论法律的理想基础是什么,法律的实施如何正酷似竞赛,则法律与游戏间可能存在的密切联系就将我们变得明显起来。” 12〕这种游戏心态是自由精神的体现,而未带有不严肃和玩弄权力的意思。游戏是严肃而神圣的,是人类向审美境界的一种努力。所以讲,只有怀有游戏冲动的人,才称得上是一个完全的人。而那些被游戏所抛弃的机械生存者,则只不过是一种单向度的人。正如席勒所言:“只有当人充分是人的时候,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的时候,他才完全是人。” 13〕因为,游戏放飞了想象的翅膀,拓展了心灵的空间,游戏中的人必然是一个诗人。

法律、艺术、游戏,都是人们对自由的美好追求。好的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伟大的艺术表现的是民众心理,游戏代表的是人的精神状态。其目的都是引导人们崇尚真、善、美。艺术需要有艺术家去表演,法律需要执法者去实施,游戏需要人们的积极参与。

好的艺术家在不违背原作精神的情况下可以不拘泥于台本儿而有所创造,从而激发出更好的艺术效果。好的执法者在不违背法律主旨的情况下可以不机械地解释法条而将情与法融为一体,从而教化人们感恩服判。这就是同一个剧本,由于不同演员出场演出,可能会使观众感觉效果不同,同一部法律,由于不同执法者的具体实施,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和社会效果的原因。 

而诗也同样是法律的本源状态,也是人发展到极致的必然结果。维科说:“古代法学全都是诗性的……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是由罗马人在罗马广场表演的,而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14〕诗性智慧推动了法律的发展这一历史事实表明,法律与诗有着某种妙不可言的联系。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法律诉讼的过程就由刻板式程序变得生动起来,法律策划在其中的作用就可以充分发挥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