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是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负责人,是班长。一个廉洁的“一把手”,能带出一个整体上廉洁的领导班子,进而带出一支整体上廉洁的干部队伍。一个腐败的“一把手”,往往会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干部的群体性腐败。所以,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度、人民群众满意度、党风政风纯洁度的关键。
因此,我感到,马馼在文章中提出的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监督的观点,抓住了要害,体现了我们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的坚定立场。这是对反腐倡廉规律的高度认识,是对社会发展趋势的清醒把握,也是对自身“角色”的进一步正确定位,更是对历史和现实经验的科学之谈,彰显着一种政治上的更加成熟和自信,值得所有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反复研读、深刻反思。
毛泽东同志曾语重心长地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干部的监督意识、监督渠道、监督方式都发生了不同程度地变化。总的来说,这种监督正在逐步完善,对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其“失监”、“漏监”、“弱监”、“难监”现象仍然存在。如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落马”后曾说过,“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对我而言,如同是牛栏关猫,进出自由。”原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也曾说过,“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人能管了。”
可见,这种过度集中的权力,很容易使“一把手”成为“上管不着、下管不了的”监督死角。《检察日报》曾经把“一把手”职务犯罪的手段归结为六种:利用人事权收受贿赂、利用财务支配权直接侵吞公款、利用建筑工程决策权收受贿赂、利用形形色色的审批权受贿、利用政府采购或者商品购销决定权受贿、利用权力的影响力从中受贿。从中我们不难发现,“一把手”手中的人事权、财务权、决策权,正是“一把手”犯罪成功的重要条件。
因此,对“一把手”的监督,其本质就是要对这些权力进行制约,而落实今年5月党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则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建立“一把手”及领导班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也要建立“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还要建立“不必为”的保障机制,让这些相关制度互为制约、互为支撑。如此,才能大大减少“一把手”在任上腐败的几率,才能把因“一把手”堕落而导致整个班子坍塌的损失和危害降到最低点。而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的问题解决好了,改善执政党的领导、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就会迈出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