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中世纪神学政治法律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他有一个著名的秩序论,认为整个宇宙是神、理性和政治权威这三重秩序组成的,因此,他把法律分为四类:一、永恒的法——由神的理性所规定的;二、自然法——它反映神人关系,是永恒法对人类世界具体适用的规范;三、人定法——国家法律,这应该按自然法精神制定;四、神法——就是上帝通过《圣经》和教会给予人的启示。他认为《圣经》可以补充人定法的不足和纠正人定法的错误。
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前言中有这样一段话:“安努和恩利尔为了人民的利益呼唤我的名字:汉谟拉比,虔诚的、神所敬畏的王子,(任命我)令正义在大地上出现,摧毁罪恶,以便那些强者不能欺辱弱者,(正义)升起像太阳神照耀着黑暗笼罩下的人们,给大地带来光明。”
在古巴比伦时期,聆讯和审判的地点是神庙。这是因为最早时神庙掌握着许多地方管理的权力。此外,神庙在审判中也有实际的作用:当法官面临矛盾的证词而缺乏证据时,要依靠宣誓来打破死结和确定真相。诉讼的一方,通常是被告,要以某某神的名义起誓,设定如若撒谎则如何如何之类的自我诅咒,同时要触摸神像和武器,或者做一个掐自己喉咙的手势,表示如果撒谎愿神惩罚自己去死。对当时那些敬畏神明的人来说,在这种时刻撒谎并非易事,而一旦表现出心虚和犹豫,则被法官看作是伪证。重大案件的裁判有时会配合神裁法,最常见的是河神,被告以河神的名义起誓,然后被投入河中,如果能活下来就是无罪,如果溺死就是有罪。
法律与宗教结缘的根本原因,就是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的一句格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与宗教共享仪式是基于二者的神圣性。这为我们探讨法律与艺术的联系奠定了一个基础。
我们探究法律与神、宗教的关系,当然不是提倡回到远古的时代,而是要认识到,如今的法律同样是从日常生活空间中剥离出来的一个独特的表达空间。法袍将法官与常人相区别,标示法官以相异于日常生活的逻辑为事实之认定和是非之判别。对于法律而言,仪式起到了对其中的权力要素的“包装”功能,以使权力能够尽可能地获得正当性,例如借法袍显示“法权神授”以解决司法权的正当性问题。明确了这一点,办案人员就不会被法袍之类的包装要素所束缚,就能够突破单纯靠法条、程序办案的框框束缚,努力通过法律策划来提高办案的艺术水平,在按部就班,遵循合理程序和路径,顺从正义生长的规律中,获得一种超乎技术层面的从容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