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钻股份违反股改承诺的法律责任》
2007年3月19日,江钻股份实施股改,作为江钻股份的控股股东,江汉石油管理局当初在江钻股份股改文件中承诺,“将在股改实施完成后一年内,由该局提出议案,通过增发或其他合适方式,将其拥有的机械制造行业的优质资产注入江钻股份,把江钻股份建成中石化石油钻采机械制造基地。”
江钻股份公告显示,三机厂近来的净利润指标为,2005年亏损1789万余元、2006年盈利132万余元、2007年盈利986万余元。经审计,三机厂2006年净资产为13424万元,2007年净资产为16772万元,计算得出三机厂2006年净资产收益率为0.99%,2007年净资产收益率为5.88%。业内人士认为,从业绩上看,三机厂无论如何都称不上是一块优质资产。
同时,江钻股份公告还显示,三机厂以经过审计和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定价基础,转让价格为18,892.36 万元,评估增值率12.64 %。评估报告显示,其中土地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值率达到了333.57%。业内人士认为,存在溢价评估劣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可能。
答《金融投资报》记者问:
1、江钻股份不按股改承诺时间注入资产,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些有关法律法规?该承担什么责任?
股改是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让非流通股股东所持的股份可以上市流通的一种办法,从中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因此,虽然有许多股改法规有规定,本质上,江钻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不按股改承诺时间注入资产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合同法》及股改法规,江钻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违约赔偿,同时,还应当履行约定即股改承诺。
2、若江钻股份溢价评估劣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是否违法,违反哪些法律法规?该承担什么责任?
若存在溢价评估劣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行为,不仅是违约行为,而是侵权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应予立案查处,制裁相关机构与责任人。
3、江钻股份开了一个恶劣先例,管理层该在这方面是否有所作为?有哪些方式?
管理机构对江钻股份大股东的行为应当予以查处,先可以敦促江钻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积极履行股改承诺,因为其行为己影响了证券市场,必要时予以行政立案查处,而江钻股份溢价评估劣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行为,是对包括流通股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侵权行为,应依《证券法》予以查处其虚假陈述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4、投资者是否可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怎么维权?贵律师事务所目前是否可以承接投资者委托?如果有,贵律师事务所打算怎么帮助投资者维权?
目前,从违约的角度,股改期间曾持股参与股改后卖出并亏损的投资者,或股改后买入并2008年3月18日后卖出并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依法起诉,要求江钻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履行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须管理部门查处并行政处罚后方可起诉。
江钻股份的投资者现在考虑起诉,我事务所可以承接,股东先把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券商营业部盖章的全部买卖江钻股份的对账单原件寄至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
5、目前公开消息看来,江钻股份还有哪些违规之处?该受到什么处罚?
目前没有。
补汪:江钻股份(000852)大股东股改承诺的资产注入事项,在2008年6月30日召开的江钻股份临时股东大会上被中小股东否决,反对票比例高达8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