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律师网》:雇员受第三人侵权致损如何赔偿?


《邯郸律师网》:雇员受第三人侵权致损如何赔偿?

 

作者:殷清利律师

 

 

近日,我接到邯郸李女士的咨询,她说:她丈夫赵先生于08年初受雇于王某,搞货车运输。但好景不长,赵先生于086月初在山东聊城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赵先生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对方山东本地的汽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而赵先生承担次要责任。在赵先生家人的多方要求下,山东本地的汽车车主愿意承担赵先生去世所因此造成的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0万元的80%(即32万元),鉴于是在外地,赵先生的家人包括李女士同意了这种赔偿要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以前的交通事故案件算暂时得到了结,但因为赵先生的雇主极不协调此事,未向赵先生的家属赔偿任何损失。李女士感到气愤难平,便前来找到我,咨询作为雇主,王某该不该承担责任。具体通过何种维权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嘉宾律师】:

殷清利律师,十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所管委成员。曾获中国首届315年度人物、2007年度邯郸市十大热心肠人物,被誉为“维权勇士”。另外,还主办邯郸律师网(http://www.handanlawyer.com)。

咨询热线:0310-6218148

 

【解疑释惑】

对于第三人侵权致雇员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但在处理上原来是一直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雇主不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雇主和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受害的雇员可以要求雇主赔偿,也可以要求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出台后,这个问题已经明确,即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可否在同一案件中将第三人和雇主同时列为被告?第三人责任和雇主责任两者之间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制定的《民事裁判标准》中,做出如下实务处理:

1、雇员在同一案件中同时起诉第三人和雇主的,应当告知其选择一个法律关系起诉,雇员坚持不作选择的,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驳回其起诉;

2、雇员先起诉雇主的,应当受理,进行判决和执行,雇主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就第三人应承担的数额向第三人追偿。

3、雇员先起诉第三人的,如其已得赔偿数额与雇主应赔偿数额之间仍有差额的,雇员可就该差额部分请求雇主赔偿。

4、如果雇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得知雇员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雇主可起诉雇员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结合以上,本案中的李女士可以就42万元的20%8万元再行向雇主王某请求,另外就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可以确定合适的数额向王某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