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先哲培根曾有一句名言“公民犯罪,是污染河流;司法机关违法,是在污染水源”。
杀人犯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是个体对个体的生命权利的侵犯,违犯的是法律的一个具体条款;司法机关违法损害的则是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其行为破坏的是公众对法制的信仰和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连起码的刑事案件侦办规则、程序都不能遵守,那是最令人失望、也是最能让公众产生不满的,因为公权力的滥用足以危害到所有的公民。
法律是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的最终屏障,公民对法律丧失信心、对司法机关失去信任,认为这道屏障不可靠了,就会走极端而选择暴力,就会发生凶杀及暴力事件。
从上海杨佳袭警一案侦办过程,上海公安利用公权力、使案件办理过程中不透明,引起网民强烈质疑。兼谈黑龙江海伦市12.3团伙抢劫杀人案与之相比有过之而不及,12.3案现场勘查录像带、尸体解剖录像带、杀人凶器単刃直把刀、杀人犯血指纹、罪犯用抢劫的被害人手机打出的电话详单、被害人尸体解剖记录原件、杀人犯张明死前交代有同案犯吕长海参与杀害冯伟的笔录等等众多证据被隐匿和人为毁掉!
12.3团伙抢劫杀人案是人为操纵、制造的、建国以来司法领域严重腐败的案例。它涉及公检法三机关,成为渎职毁证办案人最多的案中案!记录着三级公检法、多家办案单位的办案人、知法犯法、隐匿毁灭物证、执法不公、欺上瞒下报假的事实!五年来打击迫害当事人举报控告。
由于出租车司机冯伟出车时、遭遇抢劫团伙无辜抢劫出租车、手机及钱,冯伟在毫无准备的状态下匆忙应战,因歹徒有备而来、且都手持凶器、冯伟空手夺白刃、奋力反抗,被凶狠残暴的歹徒、残忍的砍杀19刀,头部多处受到重创、处处深达骨、深达肌层;胸部、腹部、背部刀刀致命、深达要害;且双手夺刀导致手指、手掌都被刀割烂露白骨,终因寡不敌众被杀害。
然而,海伦公安办案人灭绝人性、泯灭良知,居然将案件定为“一人作案且司机冯伟随身携带两把刀”!多么明显而严重的渎职行为!原因是司法部门遭到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因抢劫团伙有在海伦市纪检监察局任副局长的亲娘舅、苏凤鸣这个党内蛀虫、杀人恶魔的强大保护伞,案发当晚便利用职权、与海伦公安局刑侦局长高祥友狼狈为奸,包庇七天内在同一地点、抢劫两辆出租车并杀人的惊天血案!海伦公安将事实清楚的团伙系列抢劫出租车杀人案故意定性为“伤害致死”,且属“一人作案”!并将杀人犯吕长海取保,郑海洋逍遥法外!
12.3案公检法联合造假的规模远远超过当年武汉公检法联合造假!成为建国以来司法领域最腐败的、涉及公检法三机关、渎职毁证办案人最多的记录!!创造出刑事案件申诉复查、上级十多次督办、均被欺上瞒下报假的最高记录!!充分暴露出黑龙江省司法腐败已经成为全国的重灾区,显现出根深蒂固的腐败人际关系网和早已形成的开放式公权力滥用的特区。特别是在海伦和绥化,法律早已失去监督,邪恶已经压倒正义!
根据整个案情,依照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公检法都该依法回避此案。因案发后,海伦公检机关在该案的侦查、案件定性、提请批捕、批捕后更改犯罪事实、后又利用职权、变更罪犯强制措施、撤强、取保。绥化公安督办复查及绥化检察院两次退卷补充侦查都有隐匿重要证据、不作为、执法犯法的事实情节!且绥化中院法院枉法裁判已经成为铁的事实!省高级法院又枉法维持错误判决;检察机关不抗诉,不依法监督。后又经过省公安厅督察处、刑侦处、纪检处多次督办;省政法委纪检组三次督办;省委巡视组督办;原省政法委书记杨焕宁(现任公安部常务部长)亲自签批、省检察院姜伟检察长签批复查;公安部督办、中央政法委督办全都被绥化公安和检察机关给报假欺瞒过关!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案件超时限办案一年半、且避重就轻、只是给认定批捕两名包庇罪、对团伙吕长海的犯罪证据不给认定使用;对案件涉及的公检法违法办案人员一个不处理!如今,再叫黑龙江公检法继续查已违背《刑诉法》规定。
事实上、上述单位早已构成该案的利害关系单位。该案的程序已经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了!案件事实真相需要由上级成立专案组,避开黑省公检法的腐败黑恶势力从中操纵,还法律尊严、还被害人及家人一个公道!!
贵州瓮安6.28事件和上海袭警案就是矛盾长期得不到合理、合法解决的产物!12.3案存在的严重问题不容忽视,类似案件不甚枚举,请上级机关对有影响的案件重点查处,不要让执法机关严重违法违纪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