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不外乎情


  “法不容情”不外乎情

  “5.12”汶川地震发生后,宜宾筠连的一名潜逃11年的网上通辑逃犯雷某返川报名当上了志愿者。在抗震救灾的日子里,雷某亲眼目睹灾区军民的种种抗震自救情景后,对自己曾经一时迷途铸成的大错,幡然悔悟,最终投案自首。日前筠连县检察院依法对雷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见8月6日四川在线)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雷某11年前因一时糊涂,在筠连县搭一运煤货车到达维新镇新华村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抢劫驾驶员740元现金后逃离,后辗转于成都、上海等地打工。当他在上海听到发生大地震后,毅然辞去在上海某酒店的工作,组织了12人的志愿者服务队前往灾区救灾。在亲眼目睹灾区军民的种种抗震自救情景后,幡然悔悟,毅然投案自首。按照法律规定,雷某的抢劫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然而,雷某在逃期间没有再实施犯罪,且地震发生后,他积极组织其他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立功赎罪,随后又能主动投案自首。因而筠连县检察院在接受本案后,本着人性化办案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鉴于其特殊的表现和立功、自首情节,基于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对抗震救灾精神的弘扬,检察院作出宽大处理,对犯罪嫌疑人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这一决定彰显法律人性的温暖,我们为这一人性化的决定喝彩!

  虽然犯罪和立功是两码事,功可以折罪,但不能抵罪,有没有罪,要依法判定,而不是以其后来的表现而判定,但该个案情节的严重性相对小一点,涉案款只有740元,并且没有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因此,雷某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既然真心悔悟,所以法应容情。检察机关依法宽大处理,寓法理与人情之中,“不逮捕”决定更突显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和灵活性。法律无情人有情,筠连县检察院人性化办案的做法值得肯定和推广。法律制裁固然可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但只能惩其身,不能治其心,再则,惩处违法犯罪的目的,也是帮助犯错之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而雷某的行为已经起到了法律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因而,检察院“不逮捕”决定更彰显对失足人员教育的重大意义!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