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意识形态的经济功-1


意识形态与经济利益

在社会经济过程中,任何个人、团体的目标首先是保护自己的既有利益,其次是实现既有利益的增长。

1)论证团体集体的合理性。在经济生活中,任何团体采取的集体行动都不是盲目的、无意识的,是受其意识形态影响甚至支配的。意识形态的论证功能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对团体成员来说,使之确信采取与集体一致的步骤和做法是合理的、正义的、应该的,由此实现团体内部成员间的团结协作。另一方面,对其他团体以至整个社会来说,意识形态的作用在于使特定团体的行为披上代表全社会利益的外衣,证明其行动的目标和方法的合理性,减少其他团体的抵触和敌对,尽量争取社会的认同和支持。从这个角度讲,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不会公开声称本团体行为的自我效用,而是强调团体行为具有普遍的效用,能够带来整个社会、乃至全人类共同的福利提高。

2)实现团体行动的规模经济。意识形态的政治动员功能早已被许多人论证过,并且在诸多历史事例中得到证明,如法国大革命高举的“自由”、“平等”、“博爱”旗帜,俄国、中国革命时期的动员口号等。意识形态的动员功能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激发起所有成员的信心和热情,坚定实现行动目标的决心,另一方面使团体的长远目标对团体成员来说更具吸引力、说服力,以获得所有成员的支持,做出短期利益的牺牲。布莱克等人在研究俄国和日本现代过程中指出,由于在这两个国家中存在着一种“强调共同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强调中央政府应该在发展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思想以及由权威的政界人物确定的为国家利益献身和做出牺牲的道德”,所以这两国的意识形态在宣传为未来的利益做出牺牲方面,比包括德国在内的任何发达得较早的国家更加成功。

意识形态的动员功能通常是靠团体中少数优秀分子和领导人物完成的。因为他们通常能够识别团体所处的环境和潜在危险,认识到团体的生存方式与发展目标,所以他们更清楚团体的利益所在和利益增长与维护的方式。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团体内部机制,如宣传机制、示范机制来鼓动团体成员,采取集体行动。

3)减少“搭便车”的经济现象。这个功能是D·诺斯反复强调的,也是其意识形态理论的核心。诺斯认为,新古典主义提出的“经济人”假设虽然简便易用,但是忽视了“搭便车”现象(即在集体行动中或他人行动中,肯定存在某个人借机占便宜的投机行为),因此不能严密地解释实现世界。因此,诺斯提出要用意识形态理论来弥补新古典主义的缺陷。诺斯认为,意识形态指的是所有人解释他们周围世界时拥有的主观信念(即模型和理论)。无论在个人相互关系的微观层次上,还是在有组织的意识形态的宏观层次上,它都提供了对过去和现在的整体性解释。正因为如此,意识形态能够修正个人行为,减少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他进一步讲,关于公平和平等的意识形态影响着个人在产权的形成中或政府分配与执行中进行讨价还价时采取的立场。

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意识形态的约束力只是一种思想、道德上的“非正规约束”,是一种“软约束”,缺少执行和监督的制度保障。它的成功进行依靠个人对集体目标的认同及在个人成本—收益与集体成本—收益之间的权衡。因此,意识形态的约束力量是不稳定的,在执行集体目标的过程中,会由于逐渐与个人收益最大化原则的背离,逐渐失去效力。

4)规范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社会中存在着不同利益取向的团体。这些团体之间的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或者是相互宽容、合作,或者是彼此对立排斥。认识和解释世界的工具,每个团体的意识形态都有一套符合本团体利益的信念与价值。由于各自利益取向的不同,势必造成各团体意识形态的差异。这种差异反过来进一步影响着基于利益取向的团体间关系。但意识形态的规范功能不是最终决定性的,只是一种观念力量发挥着对物质力量的反作用。

国家兴衰与社会中利益集体的存在有着直接的关系。利益集体的结构、集团之间的关系直接决定着经济的增长或停滞。而不同的意识形态则是决定利益集团结构与关系的一股重要力量。奥尔森认为,一般地,利益集团越弱,经济越能发展。他认为法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归因于意识形态的分歧削弱了特定利益集团的发展。印度围绕种姓制度建立的意识形态隔绝了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融合与合作,从而阻碍了印度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