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林的话:曾经一度被中国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上市公司十大老总落马案之一的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翔案件,其蒙冤入狱详细内幕,公开发表在搜狐《巴渝广场》上。这是一份难得的佳作,读了北京《欢欢小屋》圈友的连载博文之后,心里许久无法平静,我老在想,为什么好人总要蒙受不白之冤狱呢?
这到底是我们在选任官员的机制上,出了何种故障?还是我们制约官员滥权机制上,少了监管的力度?这故障是出自社会机制呢?还是出自体制机制?到底出错在哪里?
"五四"运动的真谛,就是"科学"和"民主",即"赛先生"和"德先生",这两位先生到底请到了没有?
"赛先生"和"德先生",这真正关系到国家能否长治久安、人民能否安居乐业大命运!真得要值得所有热爱中国,希望国家真正强盛,希望人民真正富裕,希望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专家博友们好好深思。
欢欢深切地说,这是父辈一位最好朋友的真实故事。故事男主人翁陈翔叔叔,出身于贫寒,是与共和国一起经历过苦难的一代,今年才52岁,曾就职于莆田市检察院、莆田市委办、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委政策研究室等部门。
陈翔叔叔下海后,在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裁、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
陈翔叔叔,是一位心地善良、忠厚正直的长辈和领导,他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硕士研究生,从政时是一位清官好官,下海后成为中国地产界的一位儒商。
凡是与陈翔叔叔共事过的同事、下级、朋友们,无不称赞陈叔叔为人做事,光明磊落,是一位铁骨铮铮的汉子,对平民百姓却柔情似水,堪称当今时代的楷模。
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竟然导致一位心地善良、忠厚正直的长辈蒙冤入狱……
下面,就是陈翔叔叔以自已亲身经历撰写成的《上帝的审判》博文,以多期转载,以飨价值中国网的博友,相信凡有正义感的人们,阅读之后都会有所思考和受益。
在此,谢谢《欢欢小屋》圈友!谢谢陈翔叔叔!谢谢所有关心陈翔叔叔命运的朋友们!
上帝的审判(9)
四问德阳检察官:还要制造多少丑闻?
昨接电话通知,德阳中院定于2007年12月28日上午9:00依法开庭,务必准时到庭。听后叹之,往终点站又靠近了一步(尽管离终点站还有一段路子)。可今又听说,德阳市检察院告知无法派出公诉人到庭支持公诉,可能审判无法照常进行。不知道这个德阳市检察院搞的是什么名堂,是不是决心将冤案进行到底呢?
恶魔缠身,不赶走无以安宁。看来还得陪恶魔到2008,但愿奥运能让我安心地看。这几年里,望天空云卷云舒,看庭前花开花落,一种渴望随长风破浪直挂云帆济沧海,渴望借风云激荡铁马金戈点沙场,渴望中流击水三百年,渴望草色烟光八千里……只缘衙蠹造孽,无奈,无奈!不过,想想一代巨人毛泽东一生也就做那么两件事,而且其中一件还是错的,小小百姓又何然?于是,也就阿Q了,释然了,随遇而安吧,象诗人北岛先生所说:“在没有英雄的时代里,我只想做一个人。”
但是,污水排空,浊浪横流,恶魔尚在,做人也难!想想这辈子远看不靓近看很傻的一个脸谱竟然也会被人涂写成“重大诈骗犯”,甚至还能十分荣幸地“西装革履、油光发亮”地进入黑色前十名(2005年广汉检方决定逮捕我时某些媒体曾把我排在“全国上市公司黑高管”的第10位,而且说我的头发梳得“油光发亮”——实在冤!我的头自长在我的脖子上多少年了都是一个不发亮的小平头)。其实,对这些新闻工作者疾恶如仇的正义感,我倒是十分欣赏,舆论如无善恶之心,还能称作“无冕之王”?听听就是了,只能“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而真正的那些干着那些偷鸡摸狗栽赃陷害勾当的,才是真正的可恶,真正的罪犯,总有一天我也要当回记者,为他们写上“西装革履、油光发亮”地做着偷鸡摸狗的勾当的新闻过过瘾!
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有那么一些“西装革履、油光发亮”而干着偷鸡摸狗的勾当,其中对所谓我的“同伙”进行诱供逼供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请看——
一审庭审中,段唯和龙波均当庭称,他们“之所以在侦查阶段作出虚假供述,是因为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进行逼迫和欺骗,他们的目的就是想把陈翔弄进来,让陈翔把钱‘挤’出来”。特别是办案人员说,“必须要有两人以上指证陈翔参与诈骗”才能达到目的。
龙波当庭称:“我还受到新广公司的非法软禁,在此期间(新广公司)让我联系陈翔,让他拿3000万出来。到了广汉经侦大队后,公安又让我作了份材料,强迫我按他们的意思写。”
段唯说:他“被公安人员从广州带到到广汉后,侦查人员说‘陈翔在德阳搞了这么大笔钱,你作为德阳人,应该给他一定的压力,把问题解决掉。’”
黄伟文说:“办案人员有意识地引导去指证陈翔。”
我这几个年轻的“同伙”虽然都受过高等教育,但对于有人既做婊子又立碑坊公然利用公权进行明目张胆的“走私”行为,始料未及,其认知水平恐怕连“小学”都还没毕业,完全是“文盲”水平。正是因为这一点,他们为了摆脱来自公权的压力,以为让“陈翔进来(进牢房)就可以尽快地让自己出去(出牢房)”。他们轻信了有关办案人员的诱供,违心做出了虚假供词,这实际上既害了我也害了他们自己。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整个陷害我的圈套进而弄成一个大假案的圈套因为他们的失误而构成了!
在这里,试举两例,看看公诉人这些所谓“可以证明陈翔有罪”的情节的荒诞性何在:
第一例:为了证明我“确有参与并指使其他人伪造银行对账单”,进而证明我“有诈骗犯罪行为”。
起诉书中说:“李章华要求查看中产公司和利嘉集团的炒股资金是否到帐,被告人龙波、段唯、陈翔遂指使时任增城营业部助理经理的被告人黄伟文伪造了中产公司帐户已进帐……的《资金对帐单》欺骗李章华。”在法庭上,公诉人更是直接地说是“陈翔指使段唯、黄伟文伪造银行资金对账单”,但却拿不出我所谓“指使”的真凭实据,唯一可以作为“认定陈翔指使伪造”的关键性的证据,就是段唯和黄伟文两个内容既十分相似但又荒谬的供词。
请看段唯的2005年1月24日的一段讯问笔录: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我记起来了,陈翔到广州来,当时在亚洲国际大酒店,我给陈翔介绍了黄伟文。第二天,陈翔要到珠海去,我和黄伟文去送的他,在车上,我当着黄伟文问了陈翔:“黄伟文给你们做了一系列资金入账单和资金对账单,他现在要离开公司了,会不会给他带来麻烦?陈翔当时就说:“我们是上市公司,不会害黄伟文的。”
第二天,即2005年1月25日,办案人员提审黄伟文,黄也做了同样内容的供述:
“我记得我认识陈翔后第二天,我和段唯开车送他到机场,去的路上,段唯对陈翔说:‘之前做的这些虚假的出资证明和对帐单等等都是黄伟文操作的。现在他要换工作单位了,会不会给他带来麻烦?’我记得大概就是这个意思。陈翔说:‘我们是上市公司,不可能害他。’因此,陈翔应该知道假证的材料和对帐单的事情。”
似乎很象那么一回事。但可笑的是,办案人员在设计这个情节时犯了两个简单的错误:
第一个是时间错误。法庭调查事实证明,办案人员要段唯、黄伟文他们捏造上述的事情是发生在2001年,即龙波伪造假的银行对账单的时间。而黄伟文与我认识的时间是2002年!一个人可以指使另外一个他并不认识的人干什么事吗?
第二个是地点错误。段唯说的是送我去珠海,黄伟文说的是送我去机场。如果说黄伟文说的有误,那么,有谁见过从广州到珠海是坐飞机去的呢?除非我是中央首长。
对于上述供述,段唯和黄伟文已当庭予以否定,称“这是办案人员为把陈翔拖下水而进行故意引诱与逼迫的结果”。黄伟文称,“这份供述完全是办案人员把段唯的供述念给他听,要他照原样复述”。从供述所试图证明的内容来看,无非是为了证实“陈翔对虚假对帐单一事是知情的,从而要让陈翔承担责任”。
狼心可见!
第二例:为了证明我有“非法所得”,以证明对我的“诈骗犯罪”的指控成立。
起诉书中说:“被告人龙波、段唯、陈翔非法占有该5千万人民币后,将该款用于个人炒股及个人投资。”在这个所谓的“诈骗案”中,办案人员祖宗十八代地查,既没有查到我有炒股的记录(我从不炒股),也没查到我占有过或者是控制过所谓李章华被骗的5000万元中的半分钱。一个“诈骗犯”到底是为了什么呢?辛辛苦苦、绞尽脑汁地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着杀头和坐牢的危险把5000万的钱骗到手了,竟然不去动它一分钱,而让别人玩钱去!——有谁见过世界上竟然存在着“情操如此高尚”的“诈骗犯”?或者“诈骗犯”肯定是个大白痴。但是,白痴能骗得了5000万巨款吗?
那么,怎么才能证明我具有“非法所得”的事实及证据呢?其他查无实据,只能从龙波在股市亏损之后,经李章华同意的将股市上剩余的1300万资金,龙波以众智成城公司的名义投到四川豪盛这件事做文章了。但是,遗憾的是,无论是工商注册档案、还是财务账本、银行来往账单,都找不到公诉人所说的“众智成城公司是龙波、段唯、陈翔三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的相关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工商注册档案里登记的众智成城的所有股东,没有一个人知道自己是何时成为众智成城公司的股东的,完全是龙波一人所为。连“股东”都不懂的东西怎么又扯上我呢?难道又是我“指使”龙波弄虚作假吗?于是,办案人员要求段唯做出“就众智成城公司的股份分配,曾经在成都加州宾馆的一间茶房里商议过”的虚假事实。为了让段唯从命,办案人员采取了卑鄙的手段,欺骗段唯说上海的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当时也参加了这个会议并在笔记本上有记录,“提示”段唯说,当时有龙波、段唯、陈翔和这位财务总监×××四个人在场。暗示段唯如果你不肯按照要求去做,就要罪加一等!于是,“大兵压境”完全失去自由的段唯只好瞎扯了一通,否则,他是别想过关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三个人里,上市公司的×××否认有这回事,段唯的说法是:“当时商定陈翔和×××二人各占20%的股份”,龙波的说法是:“×××是代陈翔持股”。三个人里竟然有三种说法!对同一件事情,有三种说法,这么一个自相矛盾的证据,公诉人也可以引以为据,不知这个检察官是怎么混进革命队伍的!
法国人拉美特里(《人是机器》作者)说过一句话:“人有一种自然的法则,一种善恶的良知,是动物的心里所没有的。”换句话说,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其是否有善恶之心,是否有良知。国人也有句骂语:衣冠禽兽。一旦人无良知,如同禽兽一般,甚至是比禽兽还不如的!
上帝的审判(10)
五问德阳检察官:正义之剑指向何方?
如前所述,德阳检察院对的我“有罪”指控,完全是“莫须有”的——虚构事实,歪曲真相,无中生有,颠倒黑白。国家检察官法中第三章“义务和权利”规定:“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什么叫义务?义务就是你没有任何理由不去做的事情。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理应是履行这种义务的楷模。然而,令人痛心的是,德阳检察院的所作所为,离公正甚远,与正义相悖,完全玷污了神圣的法律和人民检察官的声誉!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如果可以用一句话以盖之的话,那就是:在滥用公权的背后是权钱交易,以案营私!
他们是在不正当的利益驱动之下,以“打击诈骗犯罪”为名,庇护金融腐败和司法腐败!此说有据吗?先说说金融腐败吧。
一审公开审理后,大家已经对德阳检察院的指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有许多谜团,德阳检察院都没有给予令人信服的回答,比如:
●李章华能根据一份无效的合同将5000万元资金投入股市的吗?
●既然李章华是在“认真地履行合同”,为什么不与他的合作方打一声招呼、甚至在不知道合作方是否按合同约定派员到位的情况下就“冒然”将5000万元投入股市?而后又为什么不向合作方而向一个并非合作方的众智成城公司收取300万元的利息呢?
●李章华是个老股民,为什么不直接在柜台对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查询而屡屡让龙波制作假的股票交易清单所“蒙蔽”呢?
●李章华既然是那么“认真地履行合同”,为什么合同约定只一年,却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而“上当受骗”了那么长的时间呢?
……,……
在这里,还要再披露一个让人费解的问题——
德阳检察院指控黄伟文伪造的“资金对帐单”及“股票交易对帐单”,实际上起到了“资信证明”的作用。这里,我们要特别提请注意的是——公诉人提供的黄伟文“伪造”炒股有关文件的证据上显示:“资金对帐单”上加盖的印章是“广州证券有限公司”,“资金保证书”上加盖的印章是“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一个“股票交易清单”上加盖的印章是“广州证券公司(47)A股业务专用章”。作为公司总经理的李章华和作为财务总监的张学峰,对同时视为“资信证明”的文件出现了三种不同公章,对此居然没有丝毫的“察觉”?
这可能吗?
如果不可能,那又是为什么呢?
庭审中,多位律师曾经提出本案需要追查李章华(或新广公司)投入炒股的5000万元资金的真实来源,但检察机关对这一要求不予理会。这一问题是不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是,而是揭穿李章华所谓“被骗”的谎言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之一,与本案有着密切联系。如前所述,如果只是简单地按照公诉方的逻辑来理解,得出李章华开始是上了“虚假”的合作跟庄协议的当,而后又上了“虚假”的资金对帐单的当,然后又一直受“虚假”的股票交易清单的蒙蔽,导致了5000万元资金被骗的结论,那么,本案中很多违背常理、违反常识的地方,都无法得到圆满解释。只有查清了5000万元资金的真正来源,才能充分理解本案中无效的“合作跟庄协议”及虚假的“资金对帐单”的真实用途(即“用来骗谁”?),也才能正确判断被德阳检察官起诉的各被告人是否可能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在这里,不妨将新广公司在2001年间仅在广汉建行(不包括其他银行)贷款情况做个介绍:
2001年新广公司总资产不足6000万元,贷款总额达17800万,其中无任何资产抵押、以信用担保的方式贷款数额达12800万元,占广汉建行给该公司贷款总额的71.91%。
从上述数字也许可以看出点名堂——一个资产总量并不大的民营企业,竟然可以取得超过资产数倍的贷款,而且其中竟然有超过70%的贷款是不需要任何资产抵押的!新广公司究竟怎么会有如此大的能耐呢?由此不难看出,李章华和作为财务总监的张学峰以及新广公司董事长吴建平等人,不仅知道龙波提供的“资金对帐单”和“股票交易清单”是假的,而且,他们与龙波一样,都需要这种假的文件(新广公司投到股市的5000万资金,本身也是用虚假的申贷材料的),因为他们有着肮脏的交易和一致的目的——欺骗银行!
再说说司法腐败。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如前所述,司法腐败的影子随处可见,但德阳检察院在其中是充当了什么角色的呢?
●张学伟违反法律程序介入本案,但德阳检察院不但不依法提出回避,反而为其违法行为鸣锣开道。
●广汉公安办案人员严重违反办案纪律,与所谓受害人“新广公司”过从甚密,甚至进行肮脏交易,配合新广公司对被告人进行敲诈勒索,但德阳检察院对此视而不见。
●龙波遭到新广公司的软禁,并在新广公司的威逼利诱下做出新广公司需要的伪证。龙波被软禁的事实有多个证人做证,但德阳检察院对此一概置之不理。
●广汉公安办案人员对段唯和黄伟文进行诱供逼供,逼迫他们做出指证陈翔“有罪”的违心的虚假的供述,但德阳检察院对此不但不辨别反而数次引用假供词,虚构事实,歪曲真相,干着同流合污的勾当。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德阳检察院个别人(包括主要领导)置办案纪律于脑后,无所顾忌地接受新广公司的吃请喝玩,甚至接受新广公司各种形式的贿赂,严重影响本案审理的公正性。
本案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桩桩有事实件件有根据,但德阳检察官不仅未予追究,甚至同流合污!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德阳检察院手握的刀剑,不是指向这些祸国殃民的金融腐败和司法腐败,而是去伤害无辜!
善恶之心已灭,正义之剑已失。这些良心已经泯灭的害人虫,还能企望他们发善心吗?这些害群之马,今天能够加害于我,明天就可能会加害于他人。今天能够制造我的悲剧,明天就可能会制造更多人的悲剧,甚至是他们的亲友、领导、部属和他们自己!他们在亵渎法律的同时,也将自己丑恶的灵魂、低贱的人格暴露于天下,钉在耻辱柱上了!
悲哉,哀哉,德阳检察院!
来源:《欢欢小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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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巴渝广场》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