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培育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8月22日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定》(征求意见稿)从年度报告、公司章程、中期分红、再融资分红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
1、在公司章程中列明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并强调严格执行
2、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提高至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我们看到了监管部门在切实加强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的一些可喜变化,不再是以往口号式的呼喊和要求,而是实实在在的“意见”和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对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标准和要求也有了具体的提高;同时证监会能坦率承认:“证监会近期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整体状况进行了研究分析,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缺乏持续性、稳定性的长期制度安排,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缺乏透明度。”这等于承认监管部门一直在这方面的监管不力。作者认为证监会的这个态度不仅不会影响其权威,相反会极大的提高其在全国人民心目中的地位。我们应该为出台这样的决定高兴,但愿这样的决定能多出,对待问题的态度能更明确,包括大小非问题,就不要再用那些所谓的减持数据和部分大股东的表态来遮掩了,坦率承认其问题的严峻性,集全社会的智慧来加以解决,这才是我们的政府部门该做的事。
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和再融资要求是企业经营管理和战略决策过程中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既要相互联系,又必须严格加以分开。企业要做大做强,必然要寻求产业的扩张,也就必需要再融资,融资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企业之间借贷、股票市场直接融资等等,但决不应该容许用上市公司的盈利来增资扩股!上市公司的盈利天经地义就应该对投资者进行全额分配,企业需要再融资时也理所应当按正常途径进行。这样做的好处是投资者有权根据企业的业绩表现对再融资行为决定用手还是用脚来投票。然而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却把两者混为一谈,容许上市公司用所谓的送配股来代替企业分红,“铁公鸡”行为不仅剥夺了普通投资者的选择权,而且为上市公司恶意圈钱和无序扩张埋下隐患。
在我们为证监会的“决定”欢呼的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这个决定依然是管理层表达的态度,离真正的落实和完善还有距离,既然是“决定”为什么还要“征求意见”?决定是否代表了强制?现金分红的比例从20%提高到30%是否就合适?上市公司对余下的70%利润还可以干什么?所谓征求意见的真正对象又是谁?难道是上市公司还是拥有一票否决权的国资委和发改委?我们的监管部门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希望证监会不要辜负全国人民的期盼,对目前困扰市场的制度性建设方面的工作加大力度去多做,少说。诚如是则市场可兴矣。
1、在公司章程中列明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并强调严格执行
2、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提高至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我们看到了监管部门在切实加强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的一些可喜变化,不再是以往口号式的呼喊和要求,而是实实在在的“意见”和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对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标准和要求也有了具体的提高;同时证监会能坦率承认:“证监会近期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整体状况进行了研究分析,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缺乏持续性、稳定性的长期制度安排,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缺乏透明度。”这等于承认监管部门一直在这方面的监管不力。作者认为证监会的这个态度不仅不会影响其权威,相反会极大的提高其在全国人民心目中的地位。我们应该为出台这样的决定高兴,但愿这样的决定能多出,对待问题的态度能更明确,包括大小非问题,就不要再用那些所谓的减持数据和部分大股东的表态来遮掩了,坦率承认其问题的严峻性,集全社会的智慧来加以解决,这才是我们的政府部门该做的事。
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和再融资要求是企业经营管理和战略决策过程中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既要相互联系,又必须严格加以分开。企业要做大做强,必然要寻求产业的扩张,也就必需要再融资,融资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企业之间借贷、股票市场直接融资等等,但决不应该容许用上市公司的盈利来增资扩股!上市公司的盈利天经地义就应该对投资者进行全额分配,企业需要再融资时也理所应当按正常途径进行。这样做的好处是投资者有权根据企业的业绩表现对再融资行为决定用手还是用脚来投票。然而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却把两者混为一谈,容许上市公司用所谓的送配股来代替企业分红,“铁公鸡”行为不仅剥夺了普通投资者的选择权,而且为上市公司恶意圈钱和无序扩张埋下隐患。
在我们为证监会的“决定”欢呼的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这个决定依然是管理层表达的态度,离真正的落实和完善还有距离,既然是“决定”为什么还要“征求意见”?决定是否代表了强制?现金分红的比例从20%提高到30%是否就合适?上市公司对余下的70%利润还可以干什么?所谓征求意见的真正对象又是谁?难道是上市公司还是拥有一票否决权的国资委和发改委?我们的监管部门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希望证监会不要辜负全国人民的期盼,对目前困扰市场的制度性建设方面的工作加大力度去多做,少说。诚如是则市场可兴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