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七《刑法》就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规定此罪之前,九六年左右,浙江等地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在查处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的地方官员所拥有的财产明显高于其可能的工资、福利收入,而被调查人对于这些财产有的说是哥哥给的,有的说是姐姐给的,形形色色,不一而足。进一步调查时,调查人发现,被称作嫌疑财产的赠予人有的竟然经济水平明显不济,不知其何以专门利人竟至如此地步?所以九七刑法专门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作为该罪的孪生兄弟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却遭遇难产,以至直到今天,仍然是千呼万唤不出来。人民网强国社区
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来给嫌疑人定罪,需要该嫌疑人有将该巨额财产来源公之于众的义务,否则他为什么对此财产来源非“明”不可呢?大家都明白,一个人财产的多少,一般属于个人隐私,两人交流,不询问对方收入的多少,是一种默契。在法治社会里,法无禁止即为权利,法无要求即无义务。这一原则,无论是对官员,还是普通百姓,并无不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产生应是以官员违反法定的财产公开制度中科予他的义务为条件的,从时间排序上看,财产公开制度应产生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前。人民网强国社区
作为惩罚措施最严厉的法律部门的刑法,其本身并不规定行为人的义务,刑法之所以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没有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或某种对特定的当事人适用的制度要求。比如,杀人罪,是因为行为人侵犯了民法规定的他人的生命权利,违反了任何人对被害人负有的不得侵犯其生命权利的义务;盗窃罪、贪污罪、侵占罪、诈骗罪、抢劫罪等则是违反了不得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义务;交通肇事罪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受贿罪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公务员法及有关部门廉政制度等规定的义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违反了什么义务呢?目前,没有哪一部法律或制度性规定,公务人员或以公务人员论的人员应当公开其财产。换句话说,巨额来源财产不明罪的主体并不负有说明其财产来源的义务。如此,行为人拒不说明或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连一般违法都不能构成,又怎能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呢?人民网强国社区
所以,笔者认为,亡羊补牢,也未为晚,在刑法已经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后,值此立法机关拟对该条规定作出修改之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财产公开制度的义务主体是谁,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也应当和它一致。若不如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我为什么要说明我的财产来源?什么法律规定了我必须说明财产来源?”,那么我实在想像不出法官们该如何作答。如果法官回答,我不知道什么法律规定了你负有如此义务,但依据刑法规定,只要你不能说明,我就要判你的刑,当然,我们一般不会因同情贪官而指责法官,但是从法治社会的角度考虑,这样的法律是不是有点专断的意味呢?
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来给嫌疑人定罪,需要该嫌疑人有将该巨额财产来源公之于众的义务,否则他为什么对此财产来源非“明”不可呢?大家都明白,一个人财产的多少,一般属于个人隐私,两人交流,不询问对方收入的多少,是一种默契。在法治社会里,法无禁止即为权利,法无要求即无义务。这一原则,无论是对官员,还是普通百姓,并无不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产生应是以官员违反法定的财产公开制度中科予他的义务为条件的,从时间排序上看,财产公开制度应产生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前。人民网强国社区
作为惩罚措施最严厉的法律部门的刑法,其本身并不规定行为人的义务,刑法之所以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没有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或某种对特定的当事人适用的制度要求。比如,杀人罪,是因为行为人侵犯了民法规定的他人的生命权利,违反了任何人对被害人负有的不得侵犯其生命权利的义务;盗窃罪、贪污罪、侵占罪、诈骗罪、抢劫罪等则是违反了不得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义务;交通肇事罪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受贿罪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公务员法及有关部门廉政制度等规定的义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违反了什么义务呢?目前,没有哪一部法律或制度性规定,公务人员或以公务人员论的人员应当公开其财产。换句话说,巨额来源财产不明罪的主体并不负有说明其财产来源的义务。如此,行为人拒不说明或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连一般违法都不能构成,又怎能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呢?人民网强国社区
所以,笔者认为,亡羊补牢,也未为晚,在刑法已经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后,值此立法机关拟对该条规定作出修改之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财产公开制度的义务主体是谁,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也应当和它一致。若不如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我为什么要说明我的财产来源?什么法律规定了我必须说明财产来源?”,那么我实在想像不出法官们该如何作答。如果法官回答,我不知道什么法律规定了你负有如此义务,但依据刑法规定,只要你不能说明,我就要判你的刑,当然,我们一般不会因同情贪官而指责法官,但是从法治社会的角度考虑,这样的法律是不是有点专断的意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