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之内与十年之外的尴尬


某君在某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了28年,在2008年以后,劳动合同法已经正式实施。单位想摆脱为这个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于是以该君在08年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为由,终止了该君的劳动合同。该君不服,认为企业不应该终止自己的劳动合同,应该单位为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说自己已经工作了28年,应该早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该君将企业告上劳动仲裁。企业答辩称,该企业已经没有该君的岗位,而且劳动合同也是自然终止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仲裁裁决下来,支持该君回复劳动关系,并且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后来经过协商,考虑到确实单位没有岗位,只能按照1年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支付赔偿金支付与个人,终结劳动关系;

关键本案中主要是时间的临界点。假如这个人在07年12月31日刚好工作10年,那么劳动关系也就自然终止。但是,现在是这个人的劳动合同跨过了2008年1月1日,那么只要在08年1月1日之前,10年的劳动合同都可以自然终止。但是比如在08年以前有8年司龄,在08年以后有2年,共满10年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在劳动合同法里面明确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四点,其中第一点就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这个包括08年以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只有第三条中讲到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这个是根据97条的规定,自新法实施后开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开始第一次。

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定要谨慎。在新法里面达到了签订的条件,企业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在国际上同样也没有这种签订合同无须协商的先例;看来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步。因此,企业必须谨慎对待老员工,不然倒后来靠什么违法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或者重大过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因此,必须掌握十年,内外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