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和国家的管束;只有彻底根除特权思想和贪欲奢望,才会自觉地让手中的权力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只有“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是真正的为党和政府服务。
今天下午,本网接到黑龙江省海伦市文明街二委居民于淑范再次投诉,她说:2008年8月10日,因多次反映海伦市宣传部非法强制拆迁,海伦市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公民知情权、诉讼权,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多年来,一直没有结果。准备到北京市聘请律师,同时考察了解一下北京市场经营状况,如可行,打算长期做买卖,不回海伦市了。
12日下午到达北京市,当晚,我住在前门宾馆,谁知在夜间12时左右,海伦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宏宇、信访办主任闫海江等人突然出现在我的房间,尽管我声称不是来上访,他们还是强行用警车将我押到驻京办,然后用警车强制押回海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理由是:2005年4月,绥化市中级法院定过我为“无理访”,以此为由,说我是无理上访和串访。绥化市中院有什么权力定我“无理访”?
右一为于淑范,在被拘留的10天里,她饭粒未进,出来时已不能行走。
处罚决定书写到,无理上访和串访,并写到2005年4月被绥化市中院认定为“无理访”
2007年10月22日,本网曾报道过《宣传部搞房产开发 法官违法害苦百姓》,于淑范说:关于宣传部非法拆迁和房屋质量问题,我向有关部门多次投诉,尽管证据确凿,却一直得不到处理。我去市建设局反映,局长尹富说:“你在海伦市是找不赢的,到绥化、到省你也找不赢,你要是能打赢,你就得到北京,去找国家主席胡锦涛”。
由于相信国家法律,我诉诸至海伦市法院,没想到法院竟然伪造“假送达回证”,伪造卷中材料!我找海伦市法院姜立波院长和孟院长,他们还义正词言地说:“改了也好使,假的也是真的。”
海伦市法院造假卷闻名全国。2006年6月1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了《黑龙江海伦法院伪造案卷凑数向农民转嫁诉讼费》,文中叙述,在海伦市法院姜立波院长亲自指导下,从2002年至2006年法院系统大量造假卷而被记功,并获得“人民满意法院”称号,遭殃的是老百姓。此文被全国众多新闻单位暴光,海伦市法院以做假卷丑闻而驰名国内外,法院的卑鄙行为,即损害了国家信誉又坑害了百姓,而姜立波院长在这么大的压力下,竟然被“选为绥化市人大代表”!
2005年,与于淑范同时遭到海伦市宣传部强制拆迁的居民王自力等人,依法向海伦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极力维护市委宣传部利益,判决居民败诉。
王自力、吕亚东不服,当即向绥化市中院提起上诉,理由是 :宣传部作为房屋房屋拆迁单位,应在符合条件后取得拆迁的法定资格,而其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拆迁居民房屋行为违法,况且所建房屋又不符合国家建筑设计、建筑质量要求。
2006年6月5日,绥化市中级法院作出(2005)绥中法民一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查明认为:海伦市宣传部动迁王自力房屋时,没有动迁许可证,不具备动迁条件,故与王自力签订的动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6月28日下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在全国开展“县(市、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全力推进群众信访问题,尤其“事要解决”,“要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据黑龙江海伦市其他几位上访人员介绍,当知道中央的精神以后我们十分高兴,总认为海伦市一把手会接待我们,倾听人民的呼声,可这美好的愿望全部落空,市委、市政府一把手根本不搭理我们,中央这么好的精神到了海伦市成了西北风,如果不是这样的恶劣环境,我们的问题早就解决了。
当前,造成违法信访最直接的诱因之一,是政府的违法和失信,使民众逐渐丧失依靠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的信心,没有依法行政的政府,守法的公民只有含冤受屈。
国家为了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在《信访条例》中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赫然写入总则部分。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月24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在京联合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这是国家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系统规定,也是近年来第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这些饱含问责要义的约束性条款,昭示了国家打造责任政府的决心,而黑龙江海伦市委、市政府又是怎么做的呢?它们的行为与中央精神和要求格格不入,这种政令不通的现象不得不让人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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