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华/文
中国大陆立法机构人大常委会这几天正在讨论刑法修正草案,如果获得通过,刑法则将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现在的5年提高到10年。对于这个草案,一些专家学者和宣传机器又赶忙出来吹喇叭唱赞歌,如:这一举措说明,我国正通过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新华社语)。然而,我则怀疑这个修改可能进一步推迟大陆官员财产立法,成为既得利益集团更加顽强地阻挠官员财产立法的理由。
这个草案涉及的相关条款的“扩容”本身就是可笑的:不对党政官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数额设立上限,而对其进行处罚的刑期设立了或是提高了上限,即不超过10年,实有50步笑100步之嫌。这样的条款扩容,仍然是在做表面文章,或者是在忽悠老百姓,因为它对各级党政官员中的巨贪们几乎不会增加震慑力,贪得巨款的官员仍然完全可以通过“坐它几年牢,换取三代富”,从而有更多的人敢于继续前“腐”后继。而且,从反腐司法实践看,这个条款也是荒谬的,因为它实质上会助长那些拒不坦白交代的贪污受贿者一直扛到底的勇气:坦白交代了,数额巨大的贪污可能换来死刑、死缓或无期徒刑,而一直扛下去的结果是财产来源不明,最多也就判个十年。
针对这一新闻,香港《明报》在评论中也直截了当地指出:“按内地法庭的判案实例,巨额财产动辄超过千万元人民币,但即使最高刑罚翻一番,也只坐10年监;而贪污10万元起,就至少要坐10年监,再大的金额还可能掉脑袋。于是,不少贪官就将本属贪污受贿得来又完全可以说清来源的财产,只要抵赖得掉的,都统统归入来源不明财产之中,这一罪名竟成了腐败贪官逃避严厉惩罚的‘绿色通道’......内地刑罚规定,法定最高刑期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罪行,有效追诉期是10年,这意味着1998年以前开始拥有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都已经全部合法化了。”(原文链接: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80826/4/7wf4.html)
难道这是利益集团的又一起精心策划?难道我们对贪污腐败真的是一筹莫展?
面对过去20多年来尤其是最近几年愈演愈烈的贪腐势头和规模,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都在呼吁按照东西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在内)的官员财产立法精神和内涵,就党政官员财产向社会公布进行立法,以便从源头上遏制打击党政官员贪污腐败,维护广大纳税人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控制着立法权力的党政官员,尽管会在公开场合对反腐败发表高调讲话,但对于何时就党政官员公布财产立法这个问题却总是“顾左右而言他”,或者干脆以“现在的条件还不成熟”为借口给予断然拒绝。于是,就“党政官员公布财产立法”已经成为一个高度敏感话题。
不管刑法修正草案就反腐问题如何扩容,也不管党内高官如何说要加大反腐力度,不就官员公布财产立法就不可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反腐败。而且,如果立法,这个法律也必须符合国际上通用的官员公布财产的原则和条款,否则也不会有真正的反腐败。没有一个符合国际通用原则的法律,无论刑法如何扩容,也无论各级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如何“履行职责”,事实上也只能继续是表面地、局部地、被动地、有限地、有选择地进行反腐,而且只会越反越腐。正因为如此,任何以刑法条款扩容来推迟或替代官员财产立法的企图都是反时代的、违背人民意愿和国家利益的。
由于已经富裕起来、正在富裕起来和渴望富裕起来的众多领导干部的抵制反对,中国大陆就党政官员公布财产立法这件事已被耽搁得太晚了,实际上已经到了积重难返的程度。事实说明,这个法律的制订实施每耽搁一天,问题就会更严重地增加一天,局面越是糟糕,罪孽越是深重。因此,就官员(包括执政党官员、政府官员、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国企干部、事业单位负责人等在内)公布财产立法是一场革命,而且一刻也不能再耽误了,需要执政者拿出革命家的远见、胆略和智慧,敢于对历史、对人民负责,通过从善立法来实现自我救赎,更为拯救我们这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