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履行义务,就会享受相应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税是公民从自己财产里拿出来雇佣一个中介性质的政府保护自己利益不受损失的开销。对这笔钱由谁来花(选举权),怎么花(立法权),花得效益如何(监督权),公民都通过自己、通过代表、通过程序保留了根本的和最终的发言权。在这里公民的权利权益是基础,纳税义务是保证而获得了花钱资格的政府,它唯一的目的就是兑现公民的托付,保障公民利益得以实现。
比如对上路车辆征税是必要的。但如果有这样一个政府,要建一座比如“彩虹桥”,却不允许纳税人对建什么样的桥、谁来建桥有过问的权利。不仅如此,还强加给他们表态感谢政府建桥的义务;强加给对建桥评头论足的公民接受“批评”的义务;桥塌了,政府又强加给他们不许过问、不许议论、不许外传的义务。如果这样,任何其中的一个公民,他还有必要尽公民纳税的义务吗?又比如,作为一个纳税人,当看到政府机构臃肿、冗员暴增,且这些人又总制造机会用公款(税款)大吃大喝,而自己的孩子接受中小学“义务教育”还要被迫交给学校五花八门的赞助费;去法院打官司讨公道还不得不给办案人员差旅费时,任何一个相关的纳税人还有必要尽纳税的义务吗?公民文化建设的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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