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电总局“整顿奥运娱乐节目”,8月4日(2008)湖南卫视的“奥运向前冲”被迫改名为“快乐向前冲”。这还只是一个开始,现在中央电视台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已在上海市二中院状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掀起了“奥运视频第一案”。这些新闻看起来是依照国际惯例和奥运会章程而来,实际上却存在着严重问题。
一些人可能会大笑我的无知:“1998年,中央电视台就通过亚广联与国际奥委会签约获得了2000年、2004年、2008年三届夏季奥运会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电视转播权”,既然拥有独家转播权,当然就拥有排他性的独家转播权了,这还有什么可质疑的呢?
其实不然。
本来,中央电视台作为全国的第一大电视台,与其他各省电视台并无隶属关系。从民事角度来说,他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各家电视台的资产、权益都是分开的。倘若中央电视台和各省电视台发生了经济纠纷,也只能是作为平等的民事纠纷来面对法律的裁决。
但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中央台在参加奥运独家转播权的时候,是否也是以其与其他电视台平等的身份来申请独家转播权的呢?在向亚广联提出独家转播权申请以前,在我们国内各家电视台中,是否就经过招投标程序,中央电视台是否是在公平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了独家转播的“申请者”的呢?
我们看到的是,其实在中央电视台与奥委会签约之时,他们是以当然的获得者身份来取得这种签约的。也即是说,中央电视台和其他电视台一样都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是却以“国家电视”的代表角色,当然地成为奥运转播权的申请签约单位,以此直接面对亚广联和奥委会,并获得签约。
我们应知道,中央台以其庞大经济资源、信息资源和人才资源,其他各省电视台自然无法与之匹敌,这是一回事。而在奥运独家转播权的申请中,是不是给了其他电视台以平等的竞争机会,却又是另一回事。
没有公平的竞争,也没有经过明确的招投标程序,中央电视台就当然地取得了向奥委会的独家转播“申请权”。在签约时,中央电视台代表的是国家,其他各省电视台,都是作为“国家电视台”的一部分,不能直接与中央电视台一起面对竞争。而在签约之后,面对一个倾全国资金、资源之力,举办的一个盛大的运动会的转播权益,他们却又同样退回到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身份:中央电视台以其奥运电视转播权利独享者自居,而各省电视台却又在“独家转播”利益给排除在外了。这难道是合理的吗?
可以举个例子。比如一个单位单位代表业主与土地、劳务提供者签约建房,按照平常的道理,最终业主应按照他们的出资额拥有他们的房屋区分所有权。但是,现在不同了。单位收到了各位业主的资金后,而且还代表业主签约把房子建成了,但是这时这整个物业的所有权却为单位独家拥有,而且还声称是他具有排他性的物权了。你说这到底有没道理?
广电总局“执法”不可谓不严——甚至连用“奥运”字眼的节目都得改名。怎么就没想到当初中央电视台取得申请资格的时候,各省电视台同样也付出了机会成本,同样也当然地应该获得相关利益的呢?中央电视台以国家的身份签约,怎么可以以独立民事主体身份来行使其权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