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和自由,区别得开吗?


权利、义务和自由,区别得开吗?

                       锲舍/文
       家有小女入托,今天下午要开家长会,遂查阅相关未成年人法律条文求解,突然对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搞不清楚了,特意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说法:“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权利是可以享有的,假设是被剥夺,那么是受法律保护的;义务也是必须履行的,也是法定的,不能放弃的。
      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什么逻辑关系呢?是“只有。。。才”的条件因果关系。因为你有这个权利,所以才有相关的义务,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不可分割,否则就不成立了。打个比方,权利和义务是“皮”与“毛”的关系,因为有皮,才谈得上毛的存在;正是因为有了权利,才有了义务。注意:权利不是强制的,你也有放弃的自由。比如说你生来是个公民(除非是放弃某国国籍,不过,你移民到哪个国家也得当公民,除非自我发落到没有人烟的地方),但是你有放弃结婚的权利,这样你就省了婚姻中的义务了,不受婚姻的是是非非了,恭喜你!
  同时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通信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什么是自由?什么是言论人身等自由?权利和自由的区别是什么?上面的说法换成“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通信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行不行呢?
  自由,按大多数人的理解就是: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呗。这样理解的确没什么错误,因为自由就是人的自主想法和做法,自由相对独立,比如说你想意淫,谁知道呢?无人干涉。在这个意义上,你也可以说“我有意淫的权利”,也没有人跟你争辩什么。我看到有位叫严存生的论者说:“‘权利’是由自由衍生出的一个概念,指的自由存在的一个特殊形态,或一种特殊形态的自由,即被社会认可的自由。”有道理!
自由是侧重于从个人主观出发,权利是侧重于从客观共识出发,他们有彼此“交集”,因此说,在某些场合,自由和权利是可以互换的,是一回事,只是侧重点不一样。
  因此,宪法中的说法““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通信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也是对的。你认为呢?
       又,网上碰巧搜到了严存生先生的观点如下:“自由是人的合理的自主状态或相对的独立性,自由的根据虽然在于人的自身素质和能力,但与社会制度关系极大。权利就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中被认可的自由,而权力则是社会为了兑现这一认可协助权利实现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手段。它是权利的聚合与转化的结果.它由权威和强力构成.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它来源于权利,也服务于权利.权力协助权利实现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行为准则来建立和维持一种社会秩序,从而为权利的实现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法律就是诸种社会权力中具有综合性和地位最高的社会权力,即政治权力所制定的行为准则。正因为如此,在现代社会里,自由离不开法律......."权利"是由自由衍生出的一个概念,指的自由存在的一个特殊形态,或一种特殊形态的自由,即被社会认可的自由。而"认可"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它具有合理性、正当性,这意味着其存在对别人的自由、乃至于全人类的自由有价值,能促进或增加这些自由,起码能与其它自由相容,不会妨害其他人的同样自由;其二是,它得到周围人的尊重和所在组织的保护,因而在其受到侵犯时还会借助于所在组织的力量排除之。”
     我基本上同意,与网友共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