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新准则中存在的有关公允价值认定和计量方面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并开始实施。《意见》对基金估值业务,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投资品种的估值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
《意见》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应按三大原则进行估值。
《意见》规定,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意见》指出,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意见》称,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组织业界积极研究适用于上述后两种规定的估值方法,供业界参考适用,但是基金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关估值责任。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的,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采用理由和估值差异。
同时,《意见》还要求,在基金估值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应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行,而且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还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原则。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出现0.25%以上变化的,还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此外,《意见》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基金估值相关的信息,包括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等信息。
《意见》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应按三大原则进行估值。
《意见》规定,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意见》指出,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意见》称,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组织业界积极研究适用于上述后两种规定的估值方法,供业界参考适用,但是基金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关估值责任。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的,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采用理由和估值差异。
同时,《意见》还要求,在基金估值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应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行,而且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还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原则。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出现0.25%以上变化的,还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此外,《意见》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基金估值相关的信息,包括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