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8.56 关于建筑行业管理费和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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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8.56 法规名称:关于建筑行业管理费和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 颁布单位: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法规文号:京价(收)字(1998)第430号 颁布时间:1998/10/21 市建委: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联席会议办公室给市政府《关于暂予保留建筑行业管理费和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的函》中“你市申请保留的两个项目,可以先按市政府的意见办理”的要求,你委建筑行业管理费、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收费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行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二级施工企业每户每年20000元,三级施工企业每户每年15000元,三级专项施工企业每户每年10000元,四级施工企业每户每年5000元。 二、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收费标准 大型综合开发企业每项目100000元,非综合性开发企业每项目50000元,其他开发企业每项目20000元。每个项目只收一次管理费。 市建委及专业施工管理部门到市物价局、区县建委到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函自1998年11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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