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西溃坝到三鹿奶粉:绝不能止于“免职”


中国人民刚刚在北京成功举办了盛况空前的第29届夏季奥运会,而且,紧随其后的第13届北京残奥会也一路顺利再创佳绩,几个小时后就要举行盛大闭幕式。可是,环顾周遭,却一点也不再让人兴奋。

这些天来,引发人们更加关注的显然不再是奥运会,不再是衍化为现代娱乐的体育竞技比赛,而是“黑色”、“灾难”、“事件”,让人不得不紧皱眉头,神色冷峻地审视我们周围的世界。

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破产——这家华尔街曾经的美国四大投行,在美国的次贷危机中,沦为最引人瞩目的牺牲品,成为美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破产申请案例。

当然,雷曼兄弟公司毕竟是雷曼兄弟公司,美国也毕竟是美国,这个坏消息绝不仅仅是一个公司的事儿,也决不仅仅是美国国内的事儿。不争的事实是,随之而来的股市“黑色星期一”、“黑色星期二”,全线暴跌,各国央行紧急开展自救,中国央行迅即历史性宣布贷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二率”齐降,已然表明其破产所产生的美国金融动荡,已令全球以及中国经济遭受重大影响。

不过,对于中国的老百姓来说,多少还是感觉此事对自己的影响到有点遥远和间隔。远不如在此前后发生的山西溃坝事件令人触目惊心,更不如三鹿奶粉事件让人同仇敌忾!

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的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塔山铁矿尾矿库突然发生溃坝。事故的伤亡人数在7天之内经过9次更新,从最初的“1死1伤”攀升到9月14日18时的“254死34伤”。然而至今到底有多少人遇难,仍然扑朔迷离。

针对这溃坝灾难,中央当机立断,立即展开调查。很快,将该事故定性为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山西省生长孟学农引咎辞职(其实辞职不过是一个体面的说法。而对于孟来说,此次辞职,加之5年前因非典第一次丢官,也被人称为“史上最背高官”),宣告了中央决心从查处领导责任开始处理此次事件的决心;同时,免去了张建民的山西省副省长职务。此外,还要求山西省委、省政府对此次事故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说山西溃坝事件还多少有点“天灾”的意思的话,那么,河北石家庄的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被掺入三聚氰胺事件,则完全就属于“人祸”了。此次事件涉及人数之多,危害社会民生之巨,社会影响之恶劣,真是让多少家庭人人自危!

值得欣慰的是,在这起事件中,如同中央政府在五年前对于非典危机和今年5月对于四川汶川地震的及时处理一样,充分感受到了中央政府对于社会危机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

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几天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在第一时间作出了明智的反应: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成立由卫生部牵头、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参加的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同时,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对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救治;全面开展奶粉市场治理整顿,由质检总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上所有婴幼儿奶粉进行全面检验检查,对不合格奶粉立即实施下架……

随后,继国务院9月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河北省政府于14号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后,17日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布置处置方案。而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也都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在上述引人瞩目的快速处理措施中,我们再次看到了标志性的“处理符号”:三鹿集团董事长被免职,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局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分别被免职,一同被免职的还有分管农业的石家庄副市长张发旺。

面对“天灾”和“人祸”,在令我们痛心的同时,看到某些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被快速处置,一方面多少让人欣慰,另一方面也让我们看到了中央政府对于危机事件最终妥善处理的能力的信心。

截至目前,上述事件的处理还尚都正在过程之中。

基于行政处理的快捷、便利,我们首先看到了某些领导的乌纱帽被快速一一摘掉。然而,面对山西溃坝事件带来的两百余人的生命以及财产损失,面对有毒奶粉给波及多个省市不计其数的婴幼儿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以及此事给社会带来的不良的连锁反应,显然仅仅是摘掉某某领导的乌纱帽是不够的。

我们期待事件的真相最终全部查明并公之于众,,我们更期待在行政处理之外,在日益法治的中国,在事件真相全部查明之后,在一场场正义的审判之后,让那些为在其位不谋其政、为非作歹、祸国殃民的犯罪分子遭受其应有的法律惩罚与制裁!

当然,在恶者受到惩罚之后,留给我们的,还有更多的反思和总结:如何让悲剧不再重演?!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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