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废除国家免检制度
冷振兴
今天新闻联播宣布,国务院办公厅废除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免检的制度。
目前执行的产品国家免检制度源于2001年的国家质检总局令9号《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该文件第一条就指出,免检设立的依据是质量法和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9〕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
十六条规定,实行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其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
而质量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在上一博文《三鹿、伊利、蒙牛,将被取消免检资格》,老醉就指出,根据质量法规定,我国实施的就是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然而质检总局却将法律赋予部门的“抽检”职责变成“免检”,是行政不作为,同时并形成寻租的制度漏洞,最终酿成9年后的三鹿结石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历经9年,本届政府终于走入依法行政轨道,用孩子的生命给政府带上法律笼头,这何尝不是一种进步,尽管这种进步代价太大,太多酸楚。(完)
资料来源: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http://app.shzj.gov.cn:8080/uploadfile/HtmlEditor/200603161450386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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