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黑名单”,是航空“寒冬”里的冰!


    在我看来,范后军与厦航的纠纷,并不仅仅限于对双方是与非的评判,更为重要的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指导下,如何确立更为和谐的法律体系,使得这些矛盾与冲突通过一种更为有效的途径获得解决。法治社会,公民社会,和谐社会,三者达到高度统一,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公民意识的不断增强,同时,法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在关注此案进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去反思在处理涉及民用航空的纠纷时,为何大多处于瓶颈状态。其实,我认为,最重要的原因,依然是法律的空白和相对滞后。这就需要我们本着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本着公民利益最大限度受到保护的原则,去修改和完善我国的航空法。

    同时,民用航空公司大多数作为私权的主体,作为为公众服务的企业,肩负着更大的社会责任。航空公司应该把如何使自治范围与航空法律更好的协调统一,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促进整个民航业的和谐发展作为切入点,在当前航空业的某些方面(飞行员辞职、空姐被无辜解雇、航班延误等)处于寒冬的情况下,突破传统观念,寻求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对于范后军案件的各种观点,都从一定程度上为我们提供了一面大众化的镜子。各种网络论坛,也可视为立法者集思广益的途径之一。这里,我为大家转载两篇关于范后军案件的相关文章,希望大家各抒己见!

 

  转载一              民航资源网 张昭辉:“黑名单”黑掉了什么?——范后军事件随想

 

    民航资源网2008年9月18日消息:前厦门航空有限公司(Xiamen Airlines Ltd.,以下简称“厦航”)员工范后军被前东家列入“黑名单”,看来这辈子都无望登上厦航的班机。范后军的怒打官司和厦航的“拒载保航空安全有理”论,无疑是这段时间的热点所在,鄙人无才,也来凑个热闹多多嘴,谈谈我的一些不成熟观点。 

    据说厦航把范后军列入“黑名单”的理由是为防止范后军采取偏激行为危害航空安全,更有意思的是在2004年因对岗位转换不满与公司产生纠纷,范后军一直申诉。2006年,在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范后军与公司达成调解,厦航补偿范后军19万余元,前提是要求范后军离开福州,并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乘坐厦航航班。还有一些未经证实的消息称范后军在发生劳动争议后采取了一些令原东家不安的手段维权,而这据说也是厦航将其列入“黑名单”的重要原因。综合各方面的消息,我们似乎有些理解厦航的苦衷,毕竟不是每个离职的前厦航员工都被厦航列入“黑名单”的,范后军的当选,貌似情有可原。然而范后军的愤怒也绝不是无理取闹,张起淮律师已经对此作出了精辟全面的论述,我没有必要再次重复论证。我们还是以范后军“黑名单”事件为切入口,看看“黑名单”究竟黑掉了什么。 

    首先,“黑名单”对于民航业,大家似乎都可以给予一定的宽容和理解,认为也不是不可以设立,但我国的航空公司作为公共运输企业能否自行设立“黑名单”,那就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了。也就是说,“黑名单”究竟是企业自主经营权前提下的企业行为还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或禁止行为,目前还是被有意地模糊或混淆着。我认为关于“黑名单”,大家应该有个包容的态度,航空公司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向旅客提供运输服务,只要这种选择服务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的明文规定就成,因此在没有明文规定“黑名单”不合法的前提下,设立“黑名单”这一行为并无不妥,而引发争议的是“黑名单”的标准罢了。不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了更加有效履行其职责而创设“黑名单”,这一做法就必须要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的话这样的“黑名单”就有违法之嫌了。这两类“黑名单”是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如果混为一谈,必然是热闹有余,却不得要领。 

    其次,单纯就以民航安全为观察视角,审视范后军的不幸上榜厦航“黑名单”事件,我隐隐觉得还是有不妥之处。民航安全是整个民航业健康发展的基石,这一点不假,或许这也是厦航自认为底气十足之处,不过厦航始终无法摆脱主观臆测“有罪推定”的嫌疑,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目前我也无法评价厦航所为是否合法正当,我只能说,如果厦航掌握有证据可以证实,范后军已经或将要或意图采取若干行为,而这些行为的实施将对民航安全构成现实威胁,那么厦航的举措绝对是正确得当的。否则的话,仅凭主观臆测就将其抹黑,的确是不恰当不合法,在没有新的证据或信息披露之前,我认为打起官司来厦航必输无疑。 

    第三,再以民航安全风险评估的角度审视范后军上榜“黑名单”事件,不难发现厦航在这方面的做法的确是无法服众。同样由于信息不对称,我无法了解到厦航将与其有过劳动争议的前员工列入“黑名单”是否经过一定的程序,是否存在范后军对厦航高层管理者因言获罪的情形,但似乎可以肯定的是,厦航起码在表面上没有也无法摆脱民航系统的通病——“安全焦虑”,继而弱化或忽略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产生过度反应。 

    “黑名单”究竟黑掉了什么?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我想到这么多,也就先说这么多吧。

 

  转载二                  春城晚报: 航空“黑名单”是个两败俱伤的损招


    5天前,公民范后军在首都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不能登机,因为其所购机票为厦门航空公司航班,而他本人是被厦航拒绝登机的旅客。“这已经是第五次拒绝我登机了!”范后军一怒之下以自身人格尊严被侵犯为由将厦航告上法庭。厦航回应称,拒绝范后军登机是出于安全考虑(《新京报》9月15日)。


    范后军屡次被同一家航空公司拒绝登机,按航空业内通行的说法,就是范先生被列入了厦航的“黑名单”,成了不受欢迎的人。在中国,针对旅客开列“黑名单”并非厦航的首创,去年11月,春秋航空公司就曾将有过“霸机”行为的旅客列入“黑名单”,拒绝这些旅客乘坐该公司的航班。

    范后军曾是厦航福州分公司的一名员工,为该公司工作了11年。前东家为何拒绝老员工登机?新闻报道中说,4年前范先生与厦航之间发生了劳资纠纷,后经调解,范先生离开公司,厦航支付给他19万余元的补偿金,但有一个前提条件——范先生必须离开福州,并自愿在没有子女之前放弃乘坐厦航航班。

    这个附加协议很是古怪,笔者揣度,可能是范先生与公司发生纠纷时有些过激的言行,厦航担心他日后乘机实施报复,故而有此一约——一个人生儿育女之后,无论想做什么难免会有后顾之忧。且不论这个协议是否妥当,事实上范先生离开公司后也遵守了诺言,不再乘坐厦航的班机。直到今年6月,范先生的女儿出生,他理所当然地认为禁令可以解除了。可厦航方面依旧将范先生视为危险人物,屡次拒绝其乘坐厦航航班。

    航空公司是否有权针对具体的公民开列“黑名单”并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航空安全关系重大,国外一些航空公司对于有“闹事前科”的人实施“禁飞”并不鲜见,如“9·11”事件后,欧美一些国家的航空公司就拒绝为有恐怖嫌疑的人提供服务。

    由此看来,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航空公司开列“黑名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具体到范先生这件事情上,厦航的做法还是有些让人难以理解——范先生此前并无乘坐飞机的不良记录,拒绝其登机是一种臆想中的有罪推定——此人对公司心怀怨恨,谁知道他会干出什么事情来!不怕一万,只怕万一,最安全的办法就是不让他上飞机。但如此一来,范先生自由出行的权利就受到了限制,而且被列入“黑名单”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对他的评价,范先生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合情合理。

    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看,航空公司开列“黑名单”是个损人不利己的招儿,但厦航出此下策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宁可得罪一个人也不能冒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但笔者以为,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办法,“黑名单”只会让双方的对立情绪进一步加剧,极有可能演变为相互之间无休无止的报复,从而给航空安全埋下长期隐患。解决类似问题,需要一个中立的调解机构作为缓冲地带,为当事双方实现良好沟通与协调。而我们恰恰就缺少这样的机构与相关制度,以至于每有航空公司与旅客发生冲突,双方都是剑拔弩张,各说各的理,结果是谁也维护不了自己的权益,造成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