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让中国人体面劳动
——不要奇迹,只要体面劳动!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 董登新(教授)
(兼职湖北省中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出台,标志着中国廉价劳动力时代的终结,也就是说,在华的中外企业将不再过度地依赖于廉价的劳动力赚钱,它们将会更多地依靠科技创新及其核心竞争力来发展自我,并让中国劳动者共享其发展成果。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基本上走过了一条数量扩张型的、粗放式发展道路,这一经济增长模式的主要特征是:高能耗、高污染、廉价劳动力。GDP数量的高速增长未能与国民共享,尤其是廉价用工制度已构成对中国劳动者的极大伤害,最典型的例子是:作为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重要劳工群体,农民工所享受的社会待遇一直都是十分“廉价”的。“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是我国农民工共同的命运,不能划转的农民工社保形同虚设,当然,许多城里老板是不愿给农民工提供任何社保待遇的。此外,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由于缺乏劳动合同法的明确保护,农民工的基本劳动权益经常受到侵害,例如,有的企业老板随意开除农民工,克扣他们的工资,甚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更恶劣的现象是老板雇人打骂农民工。这是一种粗暴野蛮的廉价用工现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是该到了必须依法坚决制止的时候了!我们再也没有任何理由和借口继续维护廉价的用工制度!
新农村建设是全民迈向小康社会的起点,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和农民工为之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农村与农民的社会地位仍很低下,尤其是城市农民工尚缺乏体面劳动的基本保障,这是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最大绊脚石。因此,新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将使我国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大军成为最大的受益者,我们应该为新生的劳动合同法叫好。
此前,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后,曾有一些学人或所谓专家对新诞生的劳动合同法大加指责,他们的观点是耸人听闻的,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将让中国企业再也无法占有廉价劳动力的便利;劳动合同法将让大批依赖廉价劳动力生存的中小企业倒闭破产;劳动合同法将让中国人更有劳动尊严和体面劳动,这将大大损害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因此,应该废除其中“偏袒”劳动者的某些核心条款。这是什么混账逻辑?
体面劳动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理念,联合国已将它提升到最高的政治层面,现在它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政策议程。2006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80周年,在国际消除贫困日之际,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胡安•索马维亚在谈到人的最基本需要时,他说:“人们要求的不是奇迹,而是体面劳动。”
体面劳动(Decent Work)是作为人权的劳工权利的一项基本内容。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体面劳动是指在自由、平等、安全、尊严的环境下男性和女性劳动者都能获得工作的机会。具体地讲,体面劳动的内涵包括获取适当收入的工作机会,在工作场地的安全,对家庭的社会保护,对个人发展与社会平等待遇方面的更好前景或期望,人们有表达他们所关注问题的自由,给予他们参与关系他们生活决策的机会,男女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
笔者认为:今天,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国人,同样应该拥有体面劳动的权利,这一诉求必将通过新劳动合同法得以贯彻执行,这是中国劳动者的福音,中国劳工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法律的保护。从我国已出台的新劳动合同法来看,其基本内容是与国际劳工组织提倡的“体面劳动”精神完全相符合的。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这一条款意味着无论用人单位的性质、类型,也不管规模大小,只要用工就要与劳动者签订正规劳动合同。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更是对体面劳动的尊重。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一条款表明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单位及劳动者双边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并未强迫用工单位执行单边义务,而是强调了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自由与平等。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这一条款强调了工会与集体合同的重要性,工会与集体合同是西方国家最流行的劳资关系的协调形式,它有利于提高合同用工制度的施行效率。
(四)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这一条款将可以杜绝无偿用工和免费用工现象,并加大对无良业主的惩罚力度,让劳动不仅体面,而且有尊严。
(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这一条款表明:劳动合同法将会严惩野蛮用工和暴力用工,切实维护劳工的基本人身安全。
最后提示: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必将逐渐告别廉价劳动力时代,当今的企业和企业家、雇主或老板们不要再留恋过去的廉价劳动力,他们必须学会与时俱进,转换观念,用技术研发与科技创新的核心竞争力去替代过去对廉价劳动力的过度依赖。只有这样,中国民族企业才有真正做大做强的希望;只有这样,下一个30年中国才能由经济大国变成经济强国;只有这样,中国GDP的高增长才可能更有质量,才能让国民真正共享GDP增长的财富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