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给出的启迪——法治杂谈(续)


北京台最近播出电视连续剧《雷霆出击》,其中一段情节:某律师事务所被一大煤矿集团雇佣,连续几年都在打刑事官司,且接连获胜,从而营救出一批刑事重犯,使之成为该企业的死士,并为之专门除掉危害其利益者。文学尽管是虚构夸张的,但也是从现实中提取出来的。所谓源于生活高于生活!

    我在此并不是要讨论该剧的优劣,而是从中折射出了一个社会现象,一个天天高呼法制社会中的另一面。类似的情况决非是偶然个别的,记得年初“两会”上,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工作报告中都提出了一个“中院院长现象”。什么现象呢?就是司法腐败,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一个连刑事重犯都可经过合法的程序加上非法的幕后手段而将本应受到极刑的罪犯变成无辜或是无意的犯罪,从而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而能主使此种事件发生并成为现实的最好使的人,就是法院中院院长。况且这不是极个别现象,而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们审视一下,此类现象哪个省里没有呢?如此的司法腐败存在,且打击不力,致使其蔓延发展,就是纸上法律制定得再多再好又有何意义呢?至于基层的执法队伍素质之差,更是可见一斑。最典型的就是执法者无故伤及无辜的情况,甚至伤人致死,无端剥夺他人生命权,此类丑闻隔三差五就见被暴光,这难道不是事实吗?而执法犯法者又获得了多重的刑罚呢?大多是被行政处理而告终。如此违法犯罪之成本,又怎么能迅速遏制这样的犯罪呢?我主张仍是古时的老话:乱世用重典。或许有人会指出,你这是污蔑今天的大好形势,故意往今天社会上抹黑。其实不然,我想从执法犯法且乱用私刑(不仅是毒打一些嫌疑犯,还包括一些无辜者,不然杨佳袭警也不至于出现;还有就是一些地区甚至把游街的陋习施加在“三陪小姐”头上)这是体现以人为本吗?不仅公安有,城管有,连法警、狱警中也不时发生。众位还可回忆一下,连省高检检察长级的人物,能为了一己之私利,擅自伪造国外邀请函,可惜不幸被人家国家的边检当场擒下并遣送回国。之所以敢做此事,大概不会是他突发奇想,很可能前面已有侥幸之车,只不他这个辙没有那么好的运气罢了!再说基层,一个典型案例:某人家中被盗,去报案,警察巡视了现场后,竟然留下这样一个警句,“谁让你家没装个好防盗门呢”。做为警察,你们存在的义务就是保一方平安,如果没有做到,那你这身警服和头顶上国徽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呢?其实警察有偶尔工作失误不怕,怕得就是一些地区出现的“警匪一家”之现象。也真佩服这些地区之警官,能把哲学运用到生活中这样娴熟,警匪成了一个矛盾体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失去了一面,另一面就会丧失了生存的必要。

    最近又有专家提出,要在国内结束死刑的刑罚,认为如此能够更好地稳定社会,甚至举例说,地球上有多少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云云。我以为,恰恰相反,不知道这个“专家”是真心幻想社会稳定还有替犯罪极力开脱。现在,至少在中国,一定时期不仅不能废除死刑,想反对那些民愤极大的犯罪必须加快执行死刑,不如此就不能震慑犯罪,不如此就不能确保人民和社会的平安!再就是杀人者必须偿命,否则如何能伸张正义、如何能对得起那些无辜惨死的亡灵?!还有就是那些称霸一方、乱用手中权力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损失的,不处死刑又怎么能平息民愤?不能平息民愤又怎么去奢谈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呢?而就目前情况而言,只要不是被处以死刑,哪怕是被判死缓的,又有几个能被处死呢?就是被处死缓者,不就是过个十年八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就重新自由了吗?这个不是我信口雌黄污蔑吧!因此有关人士指出,在中国的犯罪成本过低,也是导致犯罪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执法机关情况如此,那非执法的权力机关就更是不惧法律的束缚了。如最近发生的几件事:审计署成员单位低价购买别墅,税务局一张检查就换到了低价高质住房,煤矿接二连三的特大矿难,一个县就敢下令百姓必办什么“收割证”(该证的收费标准为五百元/亩)等等。这不就透露出权力机构的“集体犯罪”之现象。纵使最后立案调查,为首者会以我又没有往自己兜里揣钱为由,最多是受个处分而已,该贪到的照样得到,还能收到本单位同获利者的赞赏。建议在刑法中应进行必要的修正,增加此类犯罪的罪名和刑罚,使反腐败之风从法律上就减少漏洞。仅仅是把“巨额财产来源不名”的刑罚从五年提升到十年,这还是远远不够的。没有严格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相匹配,这还是只能在纸上谈兵而已。更何况有丘晓华已有犯罪事实却被轻而易举地无事解脱之前车,那自然会有更多的后辙继续。还有一些加上大旗虎皮的罪犯,居然更是泰然处之,行若无事!例:不惜向国内大发国债去购买洋人的“垃圾”,将国内的大量外汇储备去缓解洋人的金融危机,至于给国家能造成多大损失则是另当别论了,就连香港金融界刘先生都一针见血地怒斥:为了一点个人私下的回扣,不惜国家民族的重大损失者,和卖国贼一般无二。其财富流失超过了历代朝政!这不是犯罪吗?难道窃家者贼而窃国者侯的现象还要在我们这个大唱法制社会中继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