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面对的各种危险源越来越多,越来越难以识别,为了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法律上对负有谨慎注意义务的各方关系人都规定了较以往更高的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实践中,普通民众往往对食品存在的潜在危险无法辨别。在这种情形下,一般消费者选择食品等商品的主要依据往往就是品牌的知名度。由此,明星代言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因而,为了辨别危害结果的发生,明星代言商品时负有注意义务的关系人。如果由于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明星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严格责任。
常言道:“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朴素的法学理念告诉我们:权利和义务理应对等。一个人享受了权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到明星代言的问题,明星代言广告时收取了高额了代言费,不仅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而且知名度大大提高,名誉双收。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考虑到明星特殊的地位和权利,明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否则代言明星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对等性的要求。更何况,食品安全关乎人的健康和生命,重要性不言自明,更应该采取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作为代言人,明星有义务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与否,负有审查所代言产品的真实效用的义务。如果明星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当其代言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明星不知道产品有效与否,作出虚假宣传时,这些明星就要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代言明星的责任,但是不可忽略的是,代言明星必然隶属于经纪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并且在实践中,明星个人的影响力可能要远远大于社会团体或者组织。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代言明星在代言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尽到审查代言产品的义务,致使所代言产品对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代言明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与生产商、销售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总而言之,明星代言广告时,并非领取了高额代言费就万事大吉了,相反,明星在代言商品时负有对商品的质量、效用等审查的义务,在代言商品后对商品存在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义务。在此,友情提醒明星们:在代言广告时千万慎之又慎,否则不仅有损自己的社会形象,而且还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