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召回制度的覆盖面有望从汽车产品扩展到国内生产的绝大部分产品。根据昨天中国召回网发布的信息,国家质检总局召开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31位来自生产、销售企业、行业协会、技术机构、法学专家及消费者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了立法听证会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生产者是召回主体,生产者收到责令召回通告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涉及产品,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计划书,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草案)》还首次增加了产品伤害信息采集方面的规定,政府部门将通过医院等渠道调查缺陷产品带来的危害。
一些企业在听证会上提出了实施召回管理的建议,与会者建议企业设立风险基金、建立消费者申请缺陷调查机制、将威胁财产安全纳入条例(草案)等。
我国第一部召回的规定是2004年10月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首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确立了召回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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