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治


 

没有程序就没有法治.这是我们一致信奉的真理,因为我们都知道;如果司法运行没有一定的程序作为强劲的保障,那么司法将成为专制统治者的一种工具,那么我们所共同追求的普世性价值将成为一纸空文。

通过信托管理建立的人民政府,需要由一系列符合正当性的程序来支撑。倘若没有一定的正当性程序,那么所谓的管理就只能是“乱政”。追求和实现程序法治就是实现程序正义,保卫人民的宪法性权利,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非法证据没有合法的证明力,这一个规则已经很好地表明了正当性程序的重要作用,它明显地告诫了所有的司法工作人员要以正当的程序作为司法公正的合理手段(用“手段”这个词好象过分强调了程序的工具性作用,但其实事实就是如此,程序就是工具)。

然而,在现实的司法运行过程中,合法程序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刑讯逼供就是司法的一大“心病”,我们痛恨,所以我们都必须举起司法正义的伟大旗帜,一起前进,我想这是我们法律人的共同义务,这是法制建设对我们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