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
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仍然严重,不利于鼓励投资,属一种过渡性增值税。目前实行这种类型增值税的国家主要有我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少数国家。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从表面上看,生产型增值税的财政收入要大于其它类型的增值税,但增值税狭义税基的扩大是以广义的税基缩小为前提的。因为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部分已纳税金不予扣除,对固定资产在全部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一般情况下,为了税负的公平,是不能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这样又限制了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同时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发展起负面作用。
1、切断了增值税的征收链条,不能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悖于增值税原理。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额,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分期转移到产品的价值中,成为产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当该产品以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各环节,造成重复征税;货物流通次数越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
2、不利于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有悖于我国的产业政策。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这必然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税负重于有机构成低的产业。如能源、化工等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大,原材料消耗比重小,因而能扣税的比重小,而税负重;一些加工、零售业,由于固定资产比重小,能扣税的原材料所占比重大,因而税负轻,由此造成能源、电子、化工等需要大力发展的基础行业税负不同程度有所上升;而加工业、零售业等规模扩张过快的行业税负反而有所下降。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不仅对加工业的扩张起了诱导作用,而且也抑制了我国本应鼓励优先发展的基础行业,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调整的进程。
3、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有悖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WTO规则所允许的。为了鼓励货物出口,我国对出口货物遵循“征多少、退多少”的基本原则。但由于我国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出口产品中使用、消耗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得不到抵扣,最终摊入了产品成本,导致出口产品以含增值税的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价格竞争力被削弱,导致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增值税本质决定应转向收入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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