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发生以后,谁该问责?


  笔者1月11日曾发了题为“烟花爆竹市场及加工点的安全问题严重!”的解读,而今天又被中新网“广东爆竹黑作坊爆炸5死9伤续:原计划下周就取缔”这样的报道,真的感到无奈,心里不禁想:爆炸发生以后,谁该问责?

  刚刚过去的2008年12月到现在,全国已经发生多起烟花爆竹事故,死伤多人,而这些爆炸的烟花爆竹加工窝点,不少都是非法生产,即使是个别有证作坊或工厂,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但作为相关执法部门,对他们的检查监督是否到位了呢?

  从广东英德市青塘镇石桥塘村一私制爆竹的黑作坊发生特大爆炸案来看,当地派出所、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情况是相当清楚的,而且在明明知道这家黑作坊有很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却将应该立即取缔和关闭的烟花爆竹作坊,处置为“本来计划是下周就取缔这家厂的,没想到在取缔前就出事了。”

  最为严重的是,据当地老百姓反映,在元旦前,有关部门前来查处过,“可只是将一些烟花爆竹用水淋湿了,并没有抓住老板以及将厂取缔”。如此作法,怎么能把安全隐患消除呢?这只能是助长非法生产变本加厉生产,而置人民生命安全于不顾。我们在处理黑心作坊负责人的同时,作为相关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