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培训教材(1)


      前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一年的汇算清缴就要开始了。这是一个关键时刻:如果不能很好地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特别是优惠规定,很可能就冤枉地多缴了税款;也可能因为不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少缴了税款,一旦查出来,可能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可见,全面深入地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多么的重要。为了对广大的纳税人有所帮助,特编写了这本较详细的培训教材。教材二十多万字,由于咱们网站规定每天只能发表一篇,等待之烦恼就很无奈,敬请谅解!(可以到以下网址下载:http://www.chinavalue.net/disc/download.aspx?id=7205

  由原内、外企所得税法合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外企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等。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各类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编写了这本教材,希望能对大家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一节   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人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营业执照注明企业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个人独资),那么该企业的经营所得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节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根据上述《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是企业法人性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