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江土皇帝
以言治罪新招“侮辱领导罪”
编者按:据《搜狐新闻》和搜狐《热点话题053期》“千万不要‘侮辱’县太爷”专题报道,我们不难发现,改革开放以来,因言获罪的案例,以“诽谤领导”治罪的文字狱,在全国各地土皇帝的淫威下不间断地出现。
最早是在福建莆田开创先河。2001年以来先后在《半月谈》《工人日报》《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新华网》《人民网》《检察网》《人民法院网》《公安网》等数百家全国省市报刊杂志网站上,公开披露莆田梧塘镇党委书记林国奋,因举报贪腐被栽上“诽谤领导”罪,判刑6年的以言治罪案件。时至今日仍不愿意给予平冤纠错?!
从1996年到2009年,整整13年时间。因言获罪,以“诽谤领导”治罪,各地土皇帝不知又反反复复上演几多。2008年盘点公开披露的十大冤案:(1)福建莆田 “诽谤领导” 举报案;(2)重庆彭水“诽谤领导”诗案;(3)安徽五河“诽谤领导” 短信案;(4)山东高唐“诽谤领导”网案;(5)山西稷山“诽谤领导”举报案;(6)河南孟州“诽谤领导”书案;(7)山东济南“红钻诽谤”网案;(8)海南儋州“诽谤领导”诗案;(9)陕西志丹“诽谤领导”短信案;(10)辽宁西丰“诽谤领导”举报案。
2008年11月6日,四川本地媒体《华西都市报》以《乡干部群发短信侮辱县领导被拘》为题进行报道;2008年12月29日《搜狐新闻》转载《百姓》杂志《通江“诗案”》为题,报道了《人大代表打油诗批县委书记 被定“侮辱”遭拘留》整个案件的全过程。
四川通江县以言治罪狠出新招---“侮辱领导罪”,这是继影响全国十大“诽谤领导案”之后,土皇帝新一招 “侮辱领导”罪。纵观这类以言治罪的特点:第一,是普通公民、干部以信件、短信、网络言论等“非常规形式”表达不满;第二,诽谤和侮辱的“受害者”多为所在地区的党政主官一把手;第三,当地政法机关以涉嫌诽谤为由,主动出击,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甚至判处诽谤罪,投入监狱。
四川通江县与以往各地不同的是,吴正春短信发表的 “七律诗”,却不是以“诽谤”定罪,而以“侮辱”定罪。
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判定是诽谤还是侮辱,其所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因此,侮辱或者诽谤,若不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权力根本就没有理由主动介入。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从以上盘点披露的诽谤、侮辱系列冤案,都是公民因言获罪的“诽谤、侮辱”领导冤案。堂堂正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母法规定,竟然不敌地方县市委书记手中的权力。“共和国人民不如封建社会的子民”“宪法不如县官大”,现实中国地方县官的权力,竟然不亚于封建王朝的皇帝大?!!
重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后,发现改革开放年代,在煌煌铁律之下,竟然有那么多的农民、干部、教师、商人等,因为批评领导干部的言论,被追究、被逮捕、为被判刑投入监狱,这是为什么呢?
以言论罪、以言治罪、因言获罪与之相关的“文字狱”,原本是早已被扔进历史垃圾堆的丑恶的封建专制工具,为何在当今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改革开放时代,拼命地不断地死灰复燃呢?
“诽谤、侮辱领导”的系列案,曝露出来的问题,从表面上看,是这些县市委书记的老虎屁股摸不得,是滥用公权、公权私用。究其实质:一是这些土皇帝的贪赃枉法有污点短处揭不得;二是辖区内的公检法机关部门一把手,唯县官马首是瞻的溜须拍马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结果是,土皇帝辖区内的政法委、国安、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等部门共同沦为打压言论的工具。总之, 这些土皇帝专权弄法是在维护专权、保护腐败、压制民主、侵犯人权。这样的地方《宪法》会有用吗?!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下,这许许多多“以言治罪”的现实,无疑是非常不光彩,非常不和谐的。特别对于全国亿万民众对法制建设、对法治的信心,进而对政府的信心,直接的打击是不容忽视的,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十分严重的。希望胡总与温总能注意到,并加以解决!
林国奋写于2009年1月14日
人大代表打油诗批县委书记
被定“侮辱”遭拘
通江“诗案”
留厘清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的界限已经刻不容缓,因为它事关公民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否则,随意以涉嫌侮辱诽谤追究公民的法律责任、肆意借助公权力对公民实施打击报复的现象将会层出不穷
吴正春的一首七律“打油诗”,使川陕交界处的国家级贫困县通江县“一夜成名”。吴正春为这个难得的“名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通江县公安局认为他“公然侮辱县委书记范申华,其行为已经构成侮辱”,因此对其做出了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通江县纪委在对吴正春做出“留党查看两年”处分的同时,还建议县人大常委会罢免了他的县人大代表资格。
2008年11月23日,大病初愈的吴正春正式向通江县公安局的上级公安机关巴中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的申请,要求巴中市公安局撤销通江县公安局对他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在通江‘诗案’中,还没有最后的赢家。” 吴正春在向巴中市公安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即电告《百姓》,他已经聘请了律师,并做了行政诉讼的准备。
“领导形式主义”引出打油诗
“对于范书记的一系列做法,我是从希望到失望后,才有了群发‘打油诗’的冲动,” 吴正春在接受采访时说,如果范书记能认真对待我们基层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也不会引发通江“诗案”轰动全国。
2008年8月20日,范申华正式调任通江县任县委书记,同月26日,范书记就组织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会议要求县级各机关抽派干部150人,组建“联系群众工作队”到乡、镇,乡镇全体干部深入村社,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群众工作。同时,通江县委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将会议精神发到了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吴正春系该县至诚镇人民政府的干部、县人大代表,他负责联系该镇尖山坪的群众工作。8月31日,吴正春通过对尖山坪的群众进行走访之后,发现了许多新问题。
“我作为一个县人大代表,具有25年党龄的老干部,有责任也有义务,把这些问题及时汇报给范书记,” 吴正春说,他给范申华打了三次手机,但他都没有接听,我工作这么多年,县委领导不接我们基层干部电话,这还是我第一次遇到。
吴正春说,他主要想反映开展群众工作不能搞成一种形式,开展农村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农民过上好日子,县委应该出台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延长产业链条、优化发展环境等相关举措和政策。解决民生问题就是要解决发展问题,要解决发展问题,就必须要出台这些刚性的、科学的、有指导意义的大纲。
还有,为期四个月的“开展群众工作活动”提高了行政成本,使各机关以往正常的工作秩序发生紊乱。开始群众工作本来就是各乡、镇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则成了应付县委的检查。“四个月的群众工作活动结束,将增加150万元的行政成本。”吴正春说,这些支出都由县属各大局来支付的。
“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与其搞这样劳民伤财的做秀,不如把这些资金利用起来,让各大局对口联系一些贫困乡、镇,为老百姓做几件实事。”吴正春说,如果我是县委书记,肯定要务实而不务虚。
在三次不接听电话的情况下,吴正春将这些意见以短信的方式汇报给了范申华书记,但依然没有得到范的任何回复。
于是,在2008年10月15日,吴正春编写了这样一条短信发给了县委书记范申华:“尊敬的范书记,您连我们的电话都不接,难道您就是这样开展群众工作的?”范申华依然没有回复。
关于县委书记范申华不回吴正春短信和电话的问题,通江县委宣传部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解释:“通江县有74万人,县委书记不可能给每个人都回电话。基层有情况要向上级反映,应该按照一级负责一级的原则,层层汇报,而不应该直接找县委书记。”
被定“侮辱”遭拘留处罚
通江县纪委于2008年10月25日的一份《情况通报》载明:“2008年10月16日下午4时许,吴正春用自己的手机编写了一条‘七律诗’短消息,发给了我县几十名乡镇和县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公然侮辱县委某领导。”
此“七律诗”的内容为贺饭(范)生(申)花(华):滚滚诺水推前浪,送走黑豹来饿狼。随心组建调研队,整治环境树形象。大街小巷骂声起,上作下秀废纸张。为何神妻(七)不作美,降临通江一饭(范)囊(郎)。
“我是将基层乡镇干部流传的一些顺口溜归纳起来,写成了这首七律‘打油诗’,” 吴正春说,我“创作”的欲望来自“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范书记不听取基层意见。“创作”的目的也很单纯,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把我的意见转给范申华同志,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只有这样通江才有希望。
次日(10月17日)上午8时余,通江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带着三名刑警,来到吴正春的老家至诚镇尖三坪村二社,将吴正春及其妻子何永兰一同带到了通江县公安局至诚派出所,对他们夫妻二人进行了分别讯问。
中午12点,何永兰被释放回家,而吴正春则被带到了通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讯问。在询问期间,吴正春交代自己做“打油诗”发短信的一切事实后,当日下午17点30分,他被释放回家。
在18日、19日两天时间里,吴正春住在通江县城的一家旅馆内,数次给范申华打电话,准备向他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但范依然没有接电话。
10月20日一早,吴正春即来到范申华的办公室外等候,准备负荆请罪,当面承认错误。当等来范申华书记后,吴正春说他是“来向书记当面做检讨的”,范申华回答他“很忙,没有时间”。吴正春把自己的书面检讨交给范申华的秘书以后,便回到至诚镇人民政府上班。
通江县纪委的一份《通报》载明,10月20日,通江县各大局、各乡镇均召开了“作风整顿会”,会议通报了吴正春写“打油诗”发短信侮辱县委领导的情况,会议强调“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充分树立县委书记的权威。” 吴正春当天也在至诚镇党委召开的“作风整顿会”上做了口头检讨。
10月21日,吴正春再次被通江县公安局传唤后,向他宣读了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晚18点,吴正春被关进了通江县拘留所。
10月25日(吴正春尚在拘留期间),通江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吴正春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并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其十六届县人大代表资格,建议县委组织部重新确定吴正春的职级。”
随后,通江县人大根据“通江县纪委的建议”罢免了吴正春县人大代表资格,因媒体的及时关注,通江县委组织并未采纳“通江县纪委的建议”“重新确定吴正春的职级”。
“因言获责”背后是权力洁癖
“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通江县公安局对我拘留、通江县纪委对我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我都认了,”吴正春说,当获悉我的县人大代表资格居然被罢免了,我才感觉到范申华对我下手太狠了。
10月26日,吴正春被拘留五日期满被释放,27日开始回至诚镇人民政府上班。因在被拘留期间饮食出现问题,导致他肠道感染。10月31日,实在不能坚持上班的吴正春被家人护送到巴中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在住院期间,吴正春在妻子何永兰的协助下,开始向巴中市、四川省有关部门寄发材料,反映自己的“诗案遭遇”。
11月6日,四川本地媒体《华西都市报》以《乡干部群发短信侮辱县领导被拘》为题,对这起事件进行了报道。
一石激起千层浪,报道通过网络的传播,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有评论称,这是继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诽谤案、陕西志丹短信案、海南“儋州歌案”、山东“高唐网案”、辽宁西丰诽谤案等“诽谤案”之后,现在四川又出现了“侮辱案”。纵观这些“案”大致有以下特点:第一,是普通公民、干部以短信、网络言论等“非常规形式”表达不满;第二诽谤和侮辱的“受害者”为所在地区党政官员(多是党政一把手);第三,当地公检法机关以涉嫌诽谤为由,主动出击,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甚至判处诽谤罪。
而以往不同的是,吴正春短信发表的这首“七律诗”不是诽谤,犯了“侮辱罪”。
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判定是诽谤还是侮辱,其所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因此,侮辱或者诽谤,若不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权力根本就没有理由主动介入。
有媒体评论认为,明眼人一看便知,“七律诗”短信的核心内容是批评当事官员的形式主义,而从吴正春的辩解中也可以发现,当地官员组织150人下乡检查开销不菲,确有做秀的嫌疑。仅仅被一条内容隐晦的短信所批评,被人比喻成“饿狼”、“饭囊”,当事官员便动用警力予以打压,不得不说是这位官员的权力洁癖发作。这种权力洁癖的表现是“凡对自己进行批评,不管内容是否真实,一律视为侮辱诽谤”。这是一种掌权者的暴戾张狂、自以为是,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质疑与批评乃是公共政治的常态。
该评论最后总结道,一系列“因言获责”案提醒我们,厘清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的界限已经刻不容缓,因为它事关公民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否则,随意以涉嫌侮辱诽谤追究公民的法律责任、肆意借助公权力对公民实施打击报复的现象将会层出不穷,而与此同时,官员们“听不得任何批评”的权力洁癖将会更加严重。
在媒体的强势关注下,通江县有关方面已经意识到其做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吴正春在住院期间,通江县委办公室、通江县纪委的有关领导都以电话方式,对吴正春进行了慰问,并表示其住院费用全部予以报销。
通江县委宣传部在接受《百姓》采访时称,通江县“群众工作队进户进村”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出示了一系列地方媒体对他们工作的宣传报道。
来源:《百姓》杂志 《搜狐新闻》
网址:http://news.sohu.com/20081229/n261480650.shtml
附一:
通江诗案是侮辱?还是评价与争论?
2008年8月26日,通江县刚刚上任的范申华书记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要求县级各机关抽派干部150人,组建“联系群众工作队”到乡、镇,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群众工作。由于范书记未能认真对待基层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引发了轰动全国的通江“诗案”。
那么,通江诗案到底是侮辱?还是评价与争论?
在这里,我认为,评判的标准应该是:看诗中所说是否符合实际。如果所说的有事实根据,就应该属于评价与争论,而不是侮辱。具体说来,如果“饿狼”、“饭囊”之说是没有根据的瞎说,就是侮辱;如果该说法是有根据的,那么就属于评价与争论,而不是侮辱。一句话:就看范申华书记有没有“饿狼”、“饭囊”这类的言行了。
这里我要说明的是,评价与争论中的一些或恰当或激烈的用词或比喻,决不可动辄定为侮辱,大兴“文字狱”,那是历史的倒退。街坊邻里之间对于对方的言行有意见而导致的争执,其评价与比喻,以至于当着众人言语过激,哪个不比你这“通江饭囊”、“通江饿狼”要激烈,要逆耳?难道都拉去蹲拘留?真是不许说话了。批评百姓“饭桶赖狗”没事,批评领导“饭囊饿狼”就丢官罢职蹲拘留,我说你这样当领导可以打住了,你不愿意当公仆就滚下来!
我知道你们县的人民生活为什么那么穷了,要么大搞“形式主义”,要么大搞“整风”,要么大搞“因言获责”,你哪有时间去搞经济建设?不穷才是怪事!
“2008年8月20日,范申华正式调任通江县任县委书记,同月26日,范书记就组织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会议要求县级各机关抽派干部150人,组建“联系群众工作队”到乡、镇,乡镇全体干部深入村社,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群众工作。”你到底是什么群众工作啊,需要这么声势浩大呀?150人×四个月,你要搞国家十一五公关课题啊,打算立项了吧,你真行,亏得没有“诺贝尔创意奖”。
吴正春说,为期四个月的“开展群众工作活动”提高了行政成本,使各机关以往正常的工作秩序发生紊乱。四个月的群众工作活动结束,将增加150万元的行政成本。我看吴正春说得这些非常有理,巴中市通江县,位于大巴山区,你们那个穷县有那么多钱吗?经得起你这个“折腾”吗?
通江县纪委的一份《通报》载明,10月20日,通江县各大局、各乡镇均召开了“作风整顿会”,会议通报了吴正春写“打油诗”发短信侮辱县委领导的情况,会议强调“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充分树立县委书记的权威。”你这个领导叫做擀面杖吹火--一窍不通,怪不得人家写“打油诗”。我指点指点你吧:①“整风”这类的事情永远不要搞了,啥年代了,唉呀,极度郁闷。②“要充分树立县委书记的权威”你这想法从根本上就是五六十年代的官僚主义,个人崇拜,早就该进垃圾箱的,要不要大家喊你“县委书记万岁”啊?你听见过全国人民怎么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打招呼的吗?叫做“小平,您好!”你听说过胡锦涛总书记也上网和网友聊过天吗?③你非要充分树立的话,应该“要充分树立县委书记的威信”。威信,就是威望、信誉,这个怎么得来你知道吗?记住啊,靠自己赢来,是自己吃苦在前、为民着想赢得的威信!不是靠“整风”“会议强调”“号召”“打击异己”“排斥不同意见”,绝不是。
所谓的吴正春“公然侮辱”的处罚,以及“给予吴正春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并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其十六届县人大代表资格,建议县委组织部重新确定吴正春的职级。”结合“县委书记范申华不回吴正春短信和电话”等情况,明眼人一看便知,明摆着是治县无方、一意孤行、忠言逆耳之后的打击异己、排斥不同政见。
范申华书记,你不用拿着手头上那点少得可怜的民脂民膏又“搞科研”,又“整风”,又“文字狱”的,还大搞拉练检查,我们检查检查你:造林绿化、水土保持做了吗?乡村公路修了吗?多种经营鼓励了吗?农村医疗落实了吗?你那点破钱干正事都不够用,还“搞科研”呢。
行了,不多说了,范申华书记,忠言逆耳利于行,拿着人民的钱为人民做点实事吧,同时妥善处理“吴正春处罚、处分”的事,不要再在全国掀起一场讨伐你的浪潮,不要再挑衅人民群众早已脆弱的神经!好自为之。
来源:《崔宝玉律师》
网址:http://attorneybj.blog.sohu.com/107765758.html
附二
崔宝玉律师:
建议最高法院界定“公然侮辱”
通江县公安局处罚讽刺诗,违法又悖理
由于通江县委书记范申华未能认真对待基层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吴正春的一首七律“打油诗”引发了轰动全国的通江“诗案”。 通江县公安局认为吴正春“公然侮辱县委书记范申华,其行为已经构成侮辱”,因此对其做出了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此“七律诗”的内容为贺饭(范)生(申)花(华):滚滚诺水推前浪,送走黑豹来饿狼。随心组建调研队,整治环境树形象。大街小巷骂声起,上作下秀废纸张。为何神妻(七)不作美,降临通江一饭(范)囊(郎)。
我认为,通江县公安局对于吴正春讽刺诗的处罚,是违法又悖理的。
首先,通江县公安局是违反程序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规定了回避制度,警察如果和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通江诗案,一方当事人是县委书记,通江县公安局是在县委书记的领导下工作的,这种关系显然属于回避事由。通江县公安局应当整体回避,交由其他公安机关处理此案。
事实上,通江县公安局确有严重的不公正倾向,就是该回避。我们看,通江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处罚理由是:“2008年10月16日,吴正春用自己的手机杜撰了一则“七律”诗,短信群发给几十名乡镇及县级有关机关的干部,该短信公然侮辱范申华为‘饿狼’、‘饭囊’,吴正春的行为构成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决定给予吴正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这个处罚理由一上来就使用了“杜撰”一词,这是毫无道理的,是严重的不公正倾向。我说你可以用“编写”一词。“杜撰”一词的意思是:没有根据地编造;虚构。谁都知道它是贬义词,是说明吴正春有过错的词语。从实际内容上,吴正春没有杜撰(虚构)任何事件,他反映的事件是确有其事。如果从形式上看,人家明明是“编写”了一则七律诗,你硬说人家是“杜撰”了一则七律诗,更是说不过去,明摆着故意使用贬义词。分析来分析去,人家无论如何都跟“杜撰”不沾边,你却硬是说人家“杜撰”。还不给出任何理由说清楚人家为什么是“杜撰”。我看你就是欲加之罪,不患无词。
其次,从实体法上讲,认定“饿狼”、“饭囊”之说构成侮辱是站不住脚的。
吴正春对范申华的行为进行讽刺说他像“饿狼”、“饭囊”。这两个词语讽刺级别与“癞皮狗”、“饭桶”等词语类似,而“癞皮狗”、“饭桶”这些词,是在对别人有看法时在大庭广众之下都很常见的比喻,没见过谁公然说了就丢官罢职蹲拘留的。就因为你范申华有能力处罚别人你就可以特殊优待吗,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干什么用的呀?
那么,为什么有人认为“饿狼”、“饭囊”、“癞皮狗”、“饭桶”构成侮辱,有人认为不构成侮辱呢?关键是法律在这里是模糊的,并没有清楚地界定构成“侮辱”的具体标准或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我们看,以上法律虽然规定了“侮辱”是要受处罚的,但没有界定什么才是“侮辱”,构成“侮辱”的具体标准或具体情况到底是什么呢?没有解释。其实这是一个不可操作的条款,没有办法用它来判定某类用语是否构成“侮辱”。除非对“侮辱”进行具体解释。因此,我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公然侮辱”进行具体解释。
通江县公安局认定“饿狼”、“饭囊”之说构成侮辱,其实是做了两步工作:①将该条法律解释为:公然用“饿狼”、“饭囊”等词语形容他人的,则构成对他人的“公然侮辱”。②应用该条法律:认定吴正春构成侮辱。
但是,通江县公安局是无权解释法律的,因此通江县公安局上述第①步工作解释法律是无效的,所以,通江县公安局认定“饿狼”、“饭囊”之说构成侮辱是站不住脚的。通江县公安局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不用这条法律,进而不能认定吴正春构成侮辱;要么向有权机关申请司法解释。
来源:《崔宝玉律师》
网址:http://attorneybj.blog.sohu.com/107845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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