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华/文
法院今天对三鹿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进行了一审判决——无期徒刑。这位昔日风光无限的田总免于一死没有悬念,因为检察院的公诉选择了“制售伪劣产品”而不是“制售有毒产品”的法律条文,而对后者的处罚才包括死刑。
一想起多个失去幼儿的家庭和数十万个受害的儿童,田文华们死有余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然而,问题还有令人不解的其他方面。
为什么被判死刑的两个普通奶商(一个提供原奶,一个进行加工)提供的“有毒产品”,到了田文华们的手里转了几圈就变成了“伪劣产品”而不再是“有毒产品”了呢?检察院没有解释,法院也不质疑。对比两个被判死刑的无权无势者,田文华是幸运的。
国家机关和各级官员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而这些机关和官员却没有一个遭遇法律起诉。从中央到地方,这些机关包括食品、质检、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甚至包括播放、刊登有毒奶粉广告的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对比负有监管责任但一直逍遥法外的国家、省、市党政机关人员以及国营媒体负责人,只有田文华和她的三鹿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被审判,她和他们是冤屈的。
跟三鹿一起被查出制售伪劣或有毒产品的厂家还有伊利、蒙牛等厂商,然而这些厂商的负责人却逍遥法外,仍在经营着自己的企业。对比同样是制售伪劣或有毒产品的伊利、蒙牛等公司的负责人和供应商,田文华和她的同事、供应商遭遇了法律不公。
在同样一个国家,法律对待做官的与经商的,采取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对待同样是违法犯罪的经营者,追究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对待同属一个供应链的制售行为,适用的条文是有差异的。我们这个社会为什么没有法律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