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法院诉讼程序是如何衔接的?


  答: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为以仲裁前置为原则,以一裁终局为特例。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法院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下列劳动争议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若有证据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另外,除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案件行使撤销权外的案件,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涉及仲裁裁决的正确与否,。仲裁裁决后当事人起诉的(除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之外),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