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申请仲裁期间中断”即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申请仲裁期间因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就争议内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等与申请仲裁期间提出相反的事实发生时,使已经经过的申请仲裁期间统归于无效的制度。关于构成仲裁时效的中断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构成时效中断。“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是指权利人在申请仲裁前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构成仲裁的时效中断。这些部门只要是能解决劳动争议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明确表示不处理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