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工资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工资支付争议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怎样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一、此法条指的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

第二、上述规定所适用的是支付工资的争议,也就是其他争议不适用;

第三、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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