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车船迟到早退不妥


    昨日一早,先生在珠海市吉大车站等候2路公交时,发现本该6点多发车的头班车却姗姗来迟,令其苦等了一个多小时。市公汽公司热线工作人员称,大年初一的头班车都比平时晚发一小时。(127日《珠江晚报》)

       虽然只是迟到一个多小时,但是在这个寒冷的重大时节里,却是很令乘客感到难受不堪,感到巨大的不方便。同时,也新年的第一时间里,让人们真实地感受到了对公共汽车的不好印象。
      也许,似公汽公司热线工作人员所说,大年初一头班车可以迟到很正常,但是作为垄断性质的公汽一年365天都不应该有例外。有大年初一迟到的例外,哪大年三十晚早退也可例外了?如此类推,恐怕凡是重大节假日都可以例外不成?甚至可以说日常里迟到早退一点时间纯属正常啦?
       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公共交通车辆,任何时候不准时发车,首先已是不诚信的表现,损害了广大乘客的利益,影响乘客的正常出行。其次,开车班次时间,从法律上完全可以说是与乘客约定的合同时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公共汽车迟到早退于情于法都是不妥当的。
      重大节假日,绝不能成为公共交通车船迟到早退的理由。恰恰相反,我认为这些重大节假日更应该是这些公共交通运输部门认真严格做好服务的重要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