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行为岂能商业化


    2008年12月底,杭州一所小学给学生布置的家庭作业是要求全家“保证”使用宝洁公司生产的牙膏和牙刷,校方解释这是教育部有关部门和宝洁公司的一项长达10年的“公益活动”,随后因为各界反映强烈,浙江省教育厅紧急叫停。此事反映了我国近几年频繁出现的不可忽视的现象:公益行为的商业化。

    随着企业所处经济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变化,企业在创造经济利益的同时,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责任。一直以来,参与公益活动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主要方式,但基于企业追求商业利益的根本属性,公益活动越来越多地呈现出商业化的特点。我们认为,商业化公益活动的重心应该在于公益,而如果假借公益名义进行商业推销与运作,则本身已经背离了公益活动的本质,成为一种形式公益实质商业的营销手段。前者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可允许其存在,而后者需要提高警惕,此种行为不仅违背伦理道德,也极有可能触犯国家的相关法律。

    近几年出现的以公益为名行营销之实的案例着实不少见。例如根据统计报告,1998年洪水全国各类企业认捐的6亿元人民币中,最终到帐的仅有3亿多元;目前我国四川遭受的特大地震,从现实的到帐情况来看,也难免会出现某些企业捐赠的“空头支票”现象;某化妆品企业承诺,每购买满150元该企业的产品,该企业即向灾区捐赠1元;当然还有前述杭州宝洁事件。此类现象集中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以“公益”为噱头,大力宣传,吸引公众注意。实际上企业获取的利润远远超出了其付出。二、运作方式的商业特色远远超出其公益性。三、企业在活动中享有特定的权利,甚至可能要求整个活动按照企业的需求进行相应的操作。一般要求受援助方甚至包括其政府内的主管部门配合进行商业活动。四、积极热衷于达到商业目的,对实质的公益则消极拖延甚至最终开出“空头支票”。

    频繁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部分企业片面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缺乏社会责任感;公益事业在我国起步较晚,部分政府机关和当事人认识不足,缺乏足够的警惕性和法律常识;当然,不能排除权钱交易充斥其中,当事方各得所需,成本小风险小利益大,自然是屡见不鲜,层出不穷;另外我国现行有关公益活动的法律法规侧重于对“公益”的规范,特别是各种公益捐赠、捐助的规定,而关于“商业化”的法律条款分散于基本法律与部门法律的规定之中,尚无完整、统一的单行立法也是重要原因。

    形式公益实质商业的所谓“公益”活动一旦超过限度,极有可能触犯法律引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限制竞争、权力经营、商业贿赂等行为。以杭州宝洁事件为例,宝洁公司的行为实质是利用其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750万元的事件,取得在学校推广产品的优势地位,借助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的力量,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宝洁公司的行为就涉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相关政府部门及学校的行为也涉嫌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之规定,在商品交易中收受商业贿赂的单位,不受单位性质的限制。只要收受商品销售者给予的商业贿赂,就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及学校不管是单位和个人,也都有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所谓公益是指,不以私利的增加为目的,以泽慧天下的爱心,去帮助有需求的人或增加社会的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也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希望衷心希望还“公益”以本来面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禁止限制竞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禁止权力经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禁止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